我叫薛友龙,住江苏省阜宁县施庄镇沙岗村五组35号!手机号:15151038909
身份证号码:320923196410280910。
举报事实第一期如下:
2018年,本人向江苏省阜宁县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予结算案,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只有三个数据的《工程结算审定单》和一份只有签名和日期是本人写的后来在判决书中被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命名为“确认书”的两份单页材料,证明涉案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这两份单页材料,都是被告利用我领取工程款时签名的单据,添加内容伪造的。初审质证时,我当庭明确指出其具体伪造的地方和内容,被告律师也觉得所谓“确认书”伪造痕迹太明显,当即表示收回,不作为呈堂证供。案件审理进行中,江苏省阜宁县法院突然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已明确离职下海的人主审。
事后此人向我声明:这个案子他只管审不管判,实质上就是在提前为自己择清法律责任。怪不得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敢于擅自独家来信初审时对方律师弃用的伪证;敢于坚持认定被告提供的这两份证据都真实有效;敢于认定原告在其上的签名就是对伪造内容的认可,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早有预谋,早就有了结论意见。难怪即使有《工程结算审定单》制作人出函向法庭证明,我方预算员并未参与造价审核,表明涉案《工程结算审定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程决算单,江苏省阜宁县法院也不予支持,宁肯在《判决书》中恬着脸说《审定单》上只有三个数据“仅是瑕疵”,也不承认其审定结论对涉案工程无效;宁肯违背法理,坚持认定审核单位抢在甲乙双方之前签字盖章的反常行为,符合程序规定,也不承认其是为做伪证而出现的异常;到我为领取工程款,被诱骗在原本没有审核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空白单上签名,就不是被伪造利用,而“是真实意思表示”等等,江苏省阜宁县法院自始至终都坚持依据这两份伪造材料上的签名,拒绝我所有的诉求和主张,包括剥夺我查看《审定单》明细帐的权力。
我们一直要求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回头看,江苏省阜宁法院都是爱理不理,拖着不办。这样的法院,哪里还有一点人民法院的味道?到底是谁在纵容这些肆意妄为的人?难道不应该拎出来晒晒吗?
人民法院人民爱,病树前头万木春!人民恨的是挂羊头卖狗肉、领人民血汗钱,做渎职枉法事的法院!
老百姓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乘党的二十大东风,立即行动起来,与人民群众一起合力打击这些祸国殃民的败类,还人民的法院给人民!希望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不辜负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殷切期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忠诚党的事业,权为民用,心为党用;坚决响应并落实党中央整顿政法系统的精神,真正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拿出勇气纠正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党的伟大,国家的温馨,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和谐!
事后此人向我声明:这个案子他只管审不管判,实质上就是在提前为自己择清法律责任。怪不得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敢于擅自独家来信初审时对方律师弃用的伪证;敢于坚持认定被告提供的这两份证据都真实有效;敢于认定原告在其上的签名就是对伪造内容的认可,是“真实意思表示”。
原来江苏省阜宁县法院早有预谋,早就有了结论意见。难怪即使有《工程结算审定单》制作人出函向法庭证明,我方预算员并未参与造价审核,表明涉案《工程结算审定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程决算单,江苏省阜宁县法院也不予支持,宁肯在《判决书》中恬着脸说《审定单》上只有三个数据“仅是瑕疵”,也不承认其审定结论对涉案工程无效;宁肯违背法理,坚持认定审核单位抢在甲乙双方之前签字盖章的反常行为,符合程序规定,也不承认其是为做伪证而出现的异常;到我为领取工程款,被诱骗在原本没有审核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空白单上签名,就不是被伪造利用,而“是真实意思表示”等等,江苏省阜宁县法院自始至终都坚持依据这两份伪造材料上的签名,拒绝我所有的诉求和主张,包括剥夺我查看《审定单》明细帐的权力。
我们一直要求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回头看,江苏省阜宁法院都是爱理不理,拖着不办。这样的法院,哪里还有一点人民法院的味道?到底是谁在纵容这些肆意妄为的人?难道不应该拎出来晒晒吗?
人民法院人民爱,病树前头万木春!人民恨的是挂羊头卖狗肉、领人民血汗钱,做渎职枉法事的法院!
老百姓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及媒体,乘党的二十大东风,立即行动起来,与人民群众一起合力打击这些祸国殃民的败类,还人民的法院给人民!希望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不辜负党和国家及人民的殷切期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忠诚党的事业,权为民用,心为党用;坚决响应并落实党中央整顿政法系统的精神,真正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拿出勇气纠正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党的伟大,国家的温馨,司法的公正,社会的和谐!
举报人:薛友龙
2022年10月27日
附带资料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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