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转让施诡计 黑贷介入扣房产
陆建堂(身份证:372801195308035532),临沂市兰山区人。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冷冻食品厂(下简称“冷冻食品厂”)是政府扶持的福利企业,有职工50余人,其中残疾人20人。邢志银,临沂市兰山区大岭镇毛庄村人,经营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银达食品公司”)。
起初,陆建堂在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三里庄办厂,厂址是租赁三里庄村委的。2009年邢志银通过银达食品公司购买了华森水泥位于红埠寺的厂房,后找到陆建堂表示想要租给陆,陆建堂看着很合适就同意了。2009年12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以邢志银个人的名义租给陆建堂,年租金20万元。2011年邢志银想要将工厂转让给陆建堂,但因陆建堂资金不充足,表示只能买一半,达成一致意见后,邢志银把整体作价400万,一半按照200万元卖给陆建堂,并签订合作协议。同一块地北边的8亩半,邢志银在2011年6月19日以240万元卖给了全传印。这个协议上有银达食品公司盖章,陆建堂为了保险,让邢志银提供银达食品公司证明他有转让权利。邢志银在2011年9月16日让银达食品公司出具了名为合同书的证明,证明全部财产属于邢志银个人所有,邢志银有权转让。2011年9月18日陆建堂与邢志银、赵洪云(邢志银之妻)签订了转让协议,陆建堂分三次将200万元交给了邢志银。邢志银将整个地方都交给了陆建堂,土地承包金是陆建堂交的,并一直用到2013年。邢志银因缺钱,表示要把另一半厂房以300万元价格转给陆建堂,陆建堂同意了。邢志银以借款公证的形式拿到了300万元。2014年,陆建堂的冷冻食品厂突然被罗庄区法院强制执行,原因是邢志银和银达食品公司欠山东亿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亿盛投资公司”)的钱,而陆建堂的厂房被罗庄区法院认定为银达食品公司的财产并执行。陆建堂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陆建堂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得到支持。案号:(2018)鲁1311民初2909号。亿盛投资公司上诉后该案发回重审,重审结果陆建堂败诉,陆建堂上诉后又维持原判。陆建堂穷尽了再审、抗诉等所有维权途径,均未能得到公平结论。主要是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邢立东均否认厂房转让时归邢志银个人所有,与他们当时提供的合同及证明完全相悖,但最终的生效判决却罔顾事实、驳回了陆建堂的异议诉求。现在陆建堂所买的厂房及财产已被罗庄区法院公开拍卖,财产相关权利也由罗庄区人民法院转移给买受人李林。
再审判决罔事实 无奈诉求报公安
银达食品公司及邢志银等人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诈骗陆建堂及冷冻食品厂全体残疾人员财产500万之巨。该处厂房及财产是陆建堂和冷冻食品厂全体残疾人集体共有。邢志银等人坑害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恶劣行径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应依法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陆建堂整理好邢志银等人合同诈骗的所有证据后,于2021年3月18日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下简称“兰山分局”)控告,兰山分局接受控告后立案,对邢志银、银达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立东依法传唤,邢志银本人在口供中也明确承认卖给陆建堂的案涉厂房及财产并不归其所有。邢立东作为银达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助邢志银出具公章并收取陆建堂投资款项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的共犯。其他为邢志银合同诈骗提供帮助的被控告人,应认定为共犯。陆建堂提起刑事控告后,兰山分局开始调查,办案人员多次让陆建堂补充证明邢志银涉嫌诈骗的证据。以现有证据及邢志银、邢立东本人的供述,完全可以追究其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2021年12月10日兰山分局以临公兰经侦不立字2021(1026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给陆建堂,认为邢志银等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并口头告知不立案的理由。陆建堂不服,申请复议。
财产易主有铁证 无德骗财扯谎言
邢志银与陆建堂签订的转让协议及银达食品公司给邢志银出具的证明均明确说明案涉财产属于邢志银个人财产,并且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配合陆建堂在叶家红埠寺村委办理完土地更名手续,厂房及设备由陆建堂正常使用、土地承包费由陆建堂正常缴纳。邢志银原系银达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在一直是银达食品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且银达食品公司也出具了证明,陆建堂相信并支付了相应转让款。在诉讼中已经认定案涉财产属于银达食品公司而非邢志银,邢志银明知财产非己所有,为非法占有陆建堂巨额财产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明,给陆建堂及冷冻食品厂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涉案财产辩归属 司法认定矛盾显
罗庄区法院出具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第13页,“本院认为……应当认定涉案财产系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而并非被告邢志银所有”。罗庄区法院2015年4月21日出具的(2015)临罗执异议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第7页“本院认为,……陆建堂与邢志银签订转让协议时邢志银既非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非银达食品公司的股东,涉案厂房设备及土地应属于临沂市银达食品公司而非邢志银”。罗庄区法院2019年6月10日出具的(2018)鲁131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本院认为,……涉案财产系临沂市银达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而非被告邢志银个人所有”。以上证据均可看出,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根据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的举证及陈述,法院均认定涉案财产属于银达食品公司而非邢志银个人。邢志银在兰山分局的调查笔录中明确承认在向陆建堂转让涉案财产时,相关财产属于银达食品公司而非自己。银达食品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邢立东在调查中也明确表示案涉财产归属于银达食品公司而非邢志银。事实证实了案涉财产属于银达食品公司。
陆建堂认为,所有经手人员都认为是邢志银个人财产,才会导致受骗,至于实际属于邢志银个人所有还是银达食品公司所有,只有邢志银和银达食品公司才能说清楚。至于叶家红埠寺村委最初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银达食品公司,但相关手续均是邢志银办理,想当然会认为所有财产归属邢志银,至于银达食品公司与邢志银之间的财产是否变动叶家红埠寺村委也不知情。兰山分局认为案涉财产归属邢志银个人,邢志银有权处分,与当事方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相违背。
邢志银用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陆建堂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败诉才发现的事实,嫌疑人无论借用什么名义骗取他人财产,均构成诈骗。公安机关推翻两级法院认定的事实、推翻邢志银、邢立东承认的犯罪事实的依据是什么?如公安机关认为邢志银有权处分,那么案涉财产就应归邢志银个人所有,那么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两级法院均明确说明案涉财产不归邢志银个人所有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致使陆建堂败诉,财产被拍卖。邢志银及银达食品公司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司法机关应依法查明。
合同诈骗罪确实 虚假诉讼事了然
邢志银借用签订转让协议的形式诈骗陆建堂,至于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协议的“流押条款”不能影响邢志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客观上确已非法获得陆建堂500万元巨额财产。临沂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16日以案情重大、复杂而延长刑事复核期限30日,于2022年3月21日向陆建堂邮寄了(临公刑复核字【2022】第10026号)《关于维持复议决定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据陆建堂反映,邢志银、邢立东利用实际控制银达食品公司的便利条件,将案涉厂房及相关财产转让,又编造民间借贷的事实和亿盛投资公司提起虚假诉讼,由亿盛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邢志银、邢立东等人已经转让给陆建堂案涉财产。亿盛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在临沂集资曾导致众多民众受损维权。
在亿盛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中,陆建堂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罗庄区法院段欣欣法官主持公道,依法作出(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得执行陆建堂已受让的案涉财产。但在亿盛投资公司及其保护伞的运作下,该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了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的程序后,所有判决又更改了法官作出的合理判决,这些改判的文书均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不合公理毁企业 百姓企盼“包青天”
陆建堂作为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负责人和全体残疾人蒙受了重大损失,花费五百万之巨受让的厂房及财产被亿盛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拍卖,骗取钱财的邢志银、邢立东等人还不构成诈骗罪,福利企业残疾人面临失业,最终陆建堂财、物、人皆空,于法于理于情难平众怒。本案涉嫌犯罪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在邢志银、邢立东承认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兰山分局却认为不属于犯罪,临沂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以因案情“重大复杂”不予处理。这种不公道、不作为、滥作为,不秉公办案的做法,侵犯了残疾人企业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经营面临崩溃,残疾职工下岗;违反了党和国家支持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违反了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的神圣职责。陆建堂及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冷冻食品厂全体残疾人期待着上级领导机关高度重视,给予纠正。不让天平倾斜,不让国徽蒙尘,不让百姓受难,不让罪犯逍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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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图片、证明资料
兰山区社会福利食品冷冻厂
2012年以来兰山区兰山街道叶家红埠村出具的土地承包费收据
陆建堂承包土地申请书
陆建堂土地承包合同书
邢志银冷库租赁合同书
、
邢志银、陆建堂合作合同书(转让厂房)
邢志银以另一半厂房向陆建堂抵押借款
公证书
邢志银及银达公司用同样手段将北邻地块转让给全传印
以上为相关证明文件
罗庄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罗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