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惟泉公司毫不知情的“贷款”,没有实际交付证据,没有资金流转,连股东会决议也是伪造,罗庄农商行在惟泉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临沂市中院提起了诉讼,临沂中院在惟泉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也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单方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天下达判决书,然后,临沂市中院依据这份判决,开始对惟泉公司强制执行。
罗庄农商行虚构债权债务,惟泉公司怀疑是为了弥补“烂窟窿”进行“平账”,然后,通过临沂市中院配合虚假诉讼,将诈骗行为“做实”并合法化。
公开资料显示,罗庄农商行注册资金6.95亿余元,目前涉诉的司法案件超千起,2005年,因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被中国银监会临沂监管分局没收非法所得37853元,罚款113559元;2021年,又因提供虚假统计报表和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等原因,连续两次分别被被罚超过90万元;2022年和2023年,又因信贷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连续两年被罚共70万元。
诚信是银行的基石。疑为自己“平账”,竟然虚构贷款,法院也竟然配合其虚假诉讼行为,罗庄农商行的诚信还有吗?
以下是惟泉公司负责人杨英振自述的事情经过:
2009 年 5 月,惟泉公司向罗庄农商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为 350 万元,以济南驰丰石化有限公司的房产抵押,并于2009 年 6 月 9 日在苍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苍房神山镇他字第 20090274 号);以惟泉公司的自有设备作抵押,于2009 年 6 月25 日在临沂市工商局罗庄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 0539-2009-0078 号,罗庄农商行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发放了贷款。
在申请该笔贷款时,罗庄农商行诱骗我们称是为了核准贷款便利,让我们少跑腿,要求惟泉公司预先在多份空白借款合同上盖章,并预留了几份盖有惟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
2014年,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向惟泉公司送达“(2014)临执字第40号”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惟泉公司偿还上述350万元贷款及另一笔1254万元贷款的本息。惟泉公司对此一头雾水,因为惟泉公司只申请过一笔350万元的贷款,从未申请过1254万元的贷款。
收到强制执行通知后,惟泉公司托律师查阅卷宗后得知,罗庄农商行早在2012年就向临沂中院提起了诉讼,而临沂中院在各被告人都不知情也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开庭进行了审理,并草草作出了(2012)临商初字第 99 号判决。判决“惟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偿还罗庄农商行借款本金 125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这笔1254万元伪造的贷款,罗庄农商行依据的是合同、2009年7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但罗庄农商行不知道的是,惟泉公司于2009年7月13日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和法人代表早已经更换,但罗庄农商行仍然用之前骗来的加盖有惟泉公司空白借款合同公章,自行编造了股东会决议等内容,并且,可笑的是,罗庄农商行欲盖弥彰,这份股东会决议还载有借款合同的编号,惟泉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罗庄农商行决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惟泉公司只有先出具股东会决议,才会有后面的缔约谈判等程序。但股东会决议却能明确写明借款合同的编号,显然不符合常理。
这份编造的股东会决议的核心内容,是惟泉公司承担山东海腾经贸有限公司在罗庄农商行的贷款,实质是一种债务转移,但自始至终未见三方就此形成的任何合意。
从资金流转过程看,罗庄农商行为了“做实”这笔1254万元的贷款,还伪造了一张转账支票,自导自演空转了一笔钱到海腾公司账户上,然后再收取海腾公司的欠款本息,而这张伪造的转账支票,是惟泉公司从罗庄农商行领取后未用,又退还给罗庄农商行的支票。
更重要的是,形式上看,惟泉公司虽与罗庄农商行签订了“农信合行借字(2009)第505号”借款合同,存在借款的合意,但罗庄农商行并无交付贷款的实际行为。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结算基本原则之一,即是“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但罗庄农商行自始至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案涉贷款打入了惟泉公司的存款账户中。
罗庄农商行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后,在惟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发起了虚假诉讼,临沂市中院也在惟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开庭判决“惟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庄农商行借款本金 1254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对此判决,临沂市中院称我们“放弃了诉讼权利,其在裁判文书中是这样描述的:“惟泉公司、金鹰公司、杨建振、杨英振、李福蓉、 魏可斗、杨志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未提供相关证据,放弃了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在执行程序中,基于惟泉公司的申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民监5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撤销“(2012)临商初字第 99 号”判决再审本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作出“(2021)鲁 13 民再 148 号”民事判决,仍判决惟泉公司承担偿还罗庄农商行1254万元的贷款及其利息。
给惟泉公司发放这笔1254万元的贷款时罗庄农商行汤庄支行(原汤庄信用社),而汤庄信用社的贷款权限仅为50万元,罗庄农商行为何有目的地在惟泉公司向其贷款350万元是,诱骗惟泉公司预先在多份空白借款合同上盖章,并预留了几份盖有惟泉公司公章的空白纸张,目的就是为了炮制此后的虚假贷款进行诈骗,而背后的原因高度怀疑是为其“烂窟窿”平账。
因为罗庄农商行的诈骗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给惟泉公司拖入了诉讼的深渊,此后罗庄农商行将这笔所谓的不良资产包出售,购买方现在一直在给惟泉公司累计债务,早已经使惟泉公司不堪重负。对此,惟泉公司希望有权机关能对罗庄农商行启动刑事诈骗调查,检察机关能启动检察监督,还其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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