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明法官枉法裁判,坑害了国家和当事人利益
前言: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是法治的生命线,严格司法公正是确保法律实施的重要途径。只有保证公正执法、公正裁判,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实名举报,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南通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欧有才, 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320611193707240930, 电话:13906297959,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姚港村十组 20 号;
举报人:黄楠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码:320602199409195917,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生建村二组 33 号,电 话号码:1 9850315867。
被举报人:葛晓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我叫欧有才,南通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今天, 我既以公司名义,亦以一个已经耄耋之年的老人实名举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明法官,在审理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与南通市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中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国家和我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身为公司法人,我对葛晓明法官的不公裁判,胆大妄为至今仍然难以信服,而做为一名公民,我对案件中本该属千国家的数亿国有资产的流失深表痛心,我不知道在我有生之年还是否能够看到公平正义,但我相信:正义有时候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一、实名举报,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南通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欧有才, 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320611193707240930, 电话:13906297959,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任港街道姚港村十组 20 号;
举报人:黄楠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 码:320602199409195917, 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生建村二组 33 号,电 话号码:1 9850315867。
被举报人:葛晓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我叫欧有才,南通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今天, 我既以公司名义,亦以一个已经耄耋之年的老人实名举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明法官,在审理南通市恒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公司)与南通市华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南通环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中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国家和我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身为公司法人,我对葛晓明法官的不公裁判,胆大妄为至今仍然难以信服,而做为一名公民,我对案件中本该属千国家的数亿国有资产的流失深表痛心,我不知道在我有生之年还是否能够看到公平正义,但我相信:正义有时候会迟到,但绝对不会缺席。
二、案件的真相与审判始末
2003 年, 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政府招商, 恒祥公司取得了位于响水县中央花苑的房屋开发项目,2004 年 12 月 25 日, 恒祥公司与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签订了《响水县中央花苑合作协议》,三方约定共同投资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建设,一致同意以恒祥公司响水分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响水分公司独立建账,资金封闭运行。在整个合作开发过程中,一律以恒祥公司名义对外。协议同时还约定了投资比例以及承担责任: 恒祥公司投资 600 万元、华盛公司投资 2000 万元、环中公司投资 900 万元, 恒祥公司占百分之 32.5 的股份, 华盛占百分之 40 的股份、环中公司占百分之 27.5 的股份。开发过程中,后续如果资金不足,协议约定由华盛公司负责融资,融资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在成本中支出。后因华盛公司没有完全尽到融资义务,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同时响水分公司与响水县人民政府因产生矛盾,导致开发的大量未销售房屋被当地老百姓哄抢,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无法收回投资款。2010 年 9 月 20 日, 华盛公司、环中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解除合作关系并判令恒祥公 司返回相应投资款,同时还保全了三方开发的所有未销售房 屋。一审法院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作出 ( 2011 ) 通中民初字第 0045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两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作出 ( 2011 ) 苏民终字第 012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撤销一审法院 0045 号民事判决书, 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3 年, 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政府招商, 恒祥公司取得了位于响水县中央花苑的房屋开发项目,2004 年 12 月 25 日, 恒祥公司与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签订了《响水县中央花苑合作协议》,三方约定共同投资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建设,一致同意以恒祥公司响水分公司名义进行开发,响水分公司独立建账,资金封闭运行。在整个合作开发过程中,一律以恒祥公司名义对外。协议同时还约定了投资比例以及承担责任: 恒祥公司投资 600 万元、华盛公司投资 2000 万元、环中公司投资 900 万元, 恒祥公司占百分之 32.5 的股份, 华盛占百分之 40 的股份、环中公司占百分之 27.5 的股份。开发过程中,后续如果资金不足,协议约定由华盛公司负责融资,融资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在成本中支出。后因华盛公司没有完全尽到融资义务,三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同时响水分公司与响水县人民政府因产生矛盾,导致开发的大量未销售房屋被当地老百姓哄抢,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无法收回投资款。2010 年 9 月 20 日, 华盛公司、环中公司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决解除合作关系并判令恒祥公 司返回相应投资款,同时还保全了三方开发的所有未销售房 屋。一审法院于 2011 年 6 月 17 日作出 ( 2011 ) 通中民初字第 0045 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两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8 月 26 日作出 ( 2011 ) 苏民终字第 012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撤销一审法院 0045 号民事判决书, 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审法院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作出 ( 2011 ) 通中民初字第0044 号民事判决书, 判令驳回两公司的诉讼请求。两公司不服判决再次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4 年 12 月 24 日,由 葛晓明法官作出 ( 2014 ) 苏民终字第 0003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再次撤销了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判决,同时改判解除了三方的合作协议关系,对合作过程中三方应共同承担的相关损失、响水县各部门的罚款、税 费、违约金等计 9300 多万元款项没有判决, 而是要求三方按照合作协议另行结算并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 6 月 28 日作出 ( 2016 ) 最高法民申 9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恒祥公司是合伙体,也就是说三方公司有履行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所外欠债务责任和义务。
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均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 6 月 28 日作出 ( 2016 ) 最高法民申 98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恒祥公司是合伙体,也就是说三方公司有履行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所外欠债务责任和义务。
恒祥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求:请求维持三方的合作关系,并共同承担对外的债务。但荒唐的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对抗最高院的 ( 2016 ) 最高法民申 985 号民事裁定书, 对已经作出的 ( 2014 ) 苏民终字第 000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强制执行。恒祥公司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此情况, 阴差阳错, 在 2019年中央第三巡视组的督办材料转交到一审法院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向举报人解释一审判决书是由上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一审法院无权干预判决,让举报人自行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生效的法律文书要继续执行。
2016 年始, 恒祥公司向响水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函, 要求尽快履行所欠各部门的罚款、税费等,后响水县相关部门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要求恒祥公司履行偿还各项费款 9300 多万元, 截止至今,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把该债权移交给响水县人民政府。
三、判决不公的严重后果
本案由南通市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两次均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改判。举报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是开发项目的合伙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阳奉阴违,对抗法律。葛晓明法官身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长,应当清楚法律,更应当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后果作出公 正裁判。然而按照葛晓明法官的判决,解除了恒祥公司、华 盛公司、环中公司的合作协议,就意味着免除华盛公司、环 中公司两个合伙体与恒祥公司的共同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 加重了恒祥 公司的不合理负担, 显失公正。虽然判决书上明确三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另行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但由于判 决解除合作协议,直接导致华盛公司、环中公司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共同偿还责任。另外,由于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使得两公司在合作项目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不但没有丝毫损失,反而既能收回投资成本,还能利用查封的未销售房屋增加利息和带来巨大利润,所有的亏损则由恒祥公司全盘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又判决另行主张,这份判决本身就是荒谬,滑稽、自相矛盾。更为甚者,葛晓明法官在恒祥公司明确主张诉求共同债务系国有资产,系欠响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费款、税款等高达数亿元,葛晓明法官仍然置之不顾,以对外债务未确定数据为由, 把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查封的双方合作项目的未销售房屋资产不进行解除,或者判决交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处置,而是由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拍卖,用于偿还两公司的投资款, 这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贯穿梳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审两次判决相同, 充分说明一审法院是严谨慎重的,而两次判决都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最后干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明法官直接改判,结果来了个大反转, 此中处处透露着蹊跷和诡异,到底是什么力量或者其受何人指使让葛晓明法官枉法裁判,其中缘由只有葛晓明法官自己清楚。试问:如果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完毕后, 谁能保证让该两公司履行共同债务?恒祥公司在本案件中 所有的损失谁来承担?恒祥公司除了有用于双方共同开发 的未销售资产偿还响水县人民政府的各项费款,已没有任何形式的其他资产偿还能力,一旦数亿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责任谁又能担当得起?尊敬的葛晓明法官,您的乱判后果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
三、判决不公的严重后果
本案由南通市人民法院两次判决,两次均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并改判。举报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是开发项目的合伙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阳奉阴违,对抗法律。葛晓明法官身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 判长,应当清楚法律,更应当依据案件的事实与后果作出公 正裁判。然而按照葛晓明法官的判决,解除了恒祥公司、华 盛公司、环中公司的合作协议,就意味着免除华盛公司、环 中公司两个合伙体与恒祥公司的共同承担项目的债务责任, 加重了恒祥 公司的不合理负担, 显失公正。虽然判决书上明确三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另行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但由于判 决解除合作协议,直接导致华盛公司、环中公司逃避了应该承担的共同偿还责任。另外,由于判决解除合作协议,使得两公司在合作项目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不但没有丝毫损失,反而既能收回投资成本,还能利用查封的未销售房屋增加利息和带来巨大利润,所有的亏损则由恒祥公司全盘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判令解除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又判决另行主张,这份判决本身就是荒谬,滑稽、自相矛盾。更为甚者,葛晓明法官在恒祥公司明确主张诉求共同债务系国有资产,系欠响水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费款、税款等高达数亿元,葛晓明法官仍然置之不顾,以对外债务未确定数据为由, 把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查封的双方合作项目的未销售房屋资产不进行解除,或者判决交由响水县人民政府处置,而是由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拍卖,用于偿还两公司的投资款, 这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贯穿梳理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审两次判决相同, 充分说明一审法院是严谨慎重的,而两次判决都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最后干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葛晓明法官直接改判,结果来了个大反转, 此中处处透露着蹊跷和诡异,到底是什么力量或者其受何人指使让葛晓明法官枉法裁判,其中缘由只有葛晓明法官自己清楚。试问:如果华盛公司、环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完毕后, 谁能保证让该两公司履行共同债务?恒祥公司在本案件中 所有的损失谁来承担?恒祥公司除了有用于双方共同开发 的未销售资产偿还响水县人民政府的各项费款,已没有任何形式的其他资产偿还能力,一旦数亿国有资产流失,这个责任谁又能担当得起?尊敬的葛晓明法官,您的乱判后果就是国家和人民的罪人。
四、尾声:最后的呐喊
举报人恳求:本人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多年挣扎在维权路上,疲惫不堪。我请求相关部门彻查此案,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改判维待三方公司的合作协议,还我公司公道,判令由华盛公司、环中公司与恒祥公司共同承担响水县人民政府的税费等数亿债务,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否则,不单葛晓明法官是人民的罪人,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都是国家的罪人。
附带有关资料:
举报人恳求:本人年事已高,力不从心,多年挣扎在维权路上,疲惫不堪。我请求相关部门彻查此案,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改判维待三方公司的合作协议,还我公司公道,判令由华盛公司、环中公司与恒祥公司共同承担响水县人民政府的税费等数亿债务,不能让国有资产流失,否则,不单葛晓明法官是人民的罪人,恒祥公司、华盛公司、环中公司都是国家的罪人。
附带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