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叫戴新。是一起诈骗案的受害人。今向您反映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公安公安不查诈骗赃款,反而违法拘禁我;法院私放嫌疑人串供,重罪轻判,遗漏罪名。
2019年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同案犯,陈某帆前妻张某有期徒刑两年。此后陈某帆、张某上诉至镇江市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
该案中涉案金额调查未穷尽,法院对现有证据所下结论涉嫌重罪轻判、遗漏罪名。求乔传秀同志彻查。
涉案金额调查未穷尽
2020年1月13日,民主与法制网以《江苏扬中:1.18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实际金额17亿》为题报道:
扬中市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起诉时,公安部门对该案并没有彻底查清,多名同案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其涉案的资金流向、赃款去向均没有查清。
两被告相关的银行账号和卡号447个,发生资金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亿元。公安机关仅仅对其中8张银行卡的流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金额1.18余亿元。而且,案件侦查终结,对所扣押赃物赃款拒不移交检察院和法院处理。所追回的款物不随案移送,至今未依法处理。扣押的汽车已经成了废铁,直接扩大了被害人的损失。
同时,公安机关对同案犯中涉嫌虚开发票、骗取贷款的张某荣;涉嫌虚开发票的陈某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王某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高某;涉嫌骗取贷款的何某春未开展任何调查。
我的说法在侦办单位扬中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的一份情况说明中,可以印证。这份2019年1月31日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
经进一步侦查发现:1、陈某帆、张某团伙发生资金往来的个人有1500多人,资金借贷总额达17余亿元,目前仍有发生往来,但无银行流水明细的陈某帆团伙账号78个。2、经对陈某帆、张某等人持有的银行卡流水分析,除前期查证属实的,认定为诈骗金额之外的,仍有备注为消费的金额1000多万元。经对陈某帆、张某及其控制的陈某的银行卡中备注为消费的款项进行调查,查明实为转账提现的涉及金额300余万元,该金额涉嫌诈骗;2014年5月9日以来,陈某帆所持有的银行卡取现的金额合计达977万元,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其仍然大量取现,涉嫌诈骗。
民主与法制网报道称,扬中市公安局侦办此案的负责人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该案至今仍在侦查中,专案组还没有撤。但是到现在也没把涉案金额查清。
陈某帆他们的口供都承认了用POS机套现,这1000多万的日用品应该作为侦查突破口:取钱不去银行,跑去超市取什么,而且都是买洗衣粉、肥皂等日用品,这么做无非是不想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
此外,追查其赃款,不止要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为逃避债务可以用亲戚朋友开的卡,只不过自己掌握密码就是了,事实上这些卡里的钱都是用于陈某帆夫妇日常开支。但到了法院也拒绝查,原因是被告和证人当庭不认可。
公安滥用职权非法拘禁
2020年10月14日,扬中市公安局对我刑事拘留,认定我被骗6000万元之后委托他人合法催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名。
其实该事实早在一年前扬中市公安局已经立案查处,相关涉案人员均已抓获归案,查明的事实和所有涉案人员的交代均不能指认非法拘禁系我指使。
扬中市公安局局长周勇出于个人目的,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政方针,不顾检察院法院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滥用刑事拘留措施,将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刑事拘留一个月。甚至在该案未被批准逮捕之后,周勇还扬言要对我监视居住,要将我的企业查个底朝天,查到企业破产。
幸被上级公安机关制止才未得逞。但是刑事拘留期间,我的企业已经不能正常经营,处于半停产状态,大量订单不能按期交货,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
法院私自释放嫌疑人串供
陈某帆夫妇的案子,共开庭审理11天,但在庭审第5、6天的时候,张某被裁定取保候审。没有说理由。作出判决后,又将张某抓回去关了两周。如果是为了防止刑期倒挂,那也要等庭审完了才能确定。而且判决后,为什么又把张某关进去两周呢。证人还未出庭,按规定,证人都不能旁听,法院就把张某放出去,有串供的可能性。
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据民主与法制网报道,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某帆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举债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扬中市法院在判决中,仅以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陈某帆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就张某的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判缓刑有严格规定,一般非吸造成损失8万块要加1个月,就算认定张某非吸1800万,怎么判也不可能3年以下。
这是明显的重罪轻判、遗漏罪名。
其实,本案分两个阶段:此前陈某帆夫妇主营“过桥贷”,该阶段我借款给陈某帆夫妇1800万,陈某帆夫妇应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到了2014年,陈某帆的两名“客户”向银行还款之后被收贷,一人1200万,另一人将近2000万。该2人均已破产,无财产可执行。陈某帆亏了将近3000万并未告诉戴某真相,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我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该阶段应属诈骗。
2014年以后,陈某帆夫妇借款时既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还款诚意和积极性,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很明显。
民主与法制网报道称,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帆和张某的起诉决定书显示:
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陈某帆、张某以月息2分至4分的高息为诱饵,以购买砂石为由向戴某共计借款人民币4205万元。除直接归还戴某的欠款439余万元外,陈某帆于2014年7月至12月分别购买保时捷轿车、奔驰车1辆,花费人民币243余万元;购买别墅两套,花费人民币618万元。归还多人债务1050万元,归还农商银行、小贷公司贷款252万元。以上共计2163余万元,至今,陈某帆尚欠戴某5895万元未能归还。
事实上,起诉书中所述陈某帆夫妇购买的别墅,其实就是农村自建房。这两套房子地段不好,无论是用于个人居住还是投资,依常理都不应该买这两套。但陈某帆夫妇通过抵押、按揭等手法套取资金618万以后,房子被银行收走,套取的资金不知去向。
后来我发现不对,向法院起诉,查封了陈某帆的多辆车。陈某帆就在网上将开了不到1年,原价110万的保时捷以38万低价卖出。另有一辆奔驰也是这样,仅卖了50万。
有还款意向的人,可以以房子、车子抵债,即使要打些折扣,也比现在的售价高得多。但陈某帆夫妇却用POS机套现。
而且,在购物、还债都不需要提现的情况下,陈某帆夫妇仍然大量用POS机取现,目的就是不在银行流水中留下记录,涉嫌诈骗。但法院不认可,法院只认可非吸。其依据是,我借钱给陈某帆夫妇,明知道其利息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所以应自担风险,不是诈骗。
法院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几乎所有的诈骗都有“诱饵”,而这些“诱饵”往往高出法律规定的回报率,所以不能因存在“诱饵”就否认诈骗。从专业角度讲,诈骗要符合“不明真相”,对方要构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所以法院的说法,从规定上是这样讲的,但本质情况并不是这样:
第一陈某帆夫妇隐瞒了事实,隐瞒了其已经亏空3000万,且后续没有持续盈利的能力的事实;第二是陈某帆改变了资金的用途,我借钱给陈某帆是让他去放高利贷的,挣钱之后连本带利还给我,但陈某帆却通过买房买车套现的方式,转了一个弯把钱装到了自己口袋里。
同时,公安机关查明陈某帆夫妇涉案金额1.18余亿,共30多位债主。其非吸亏空6000万,我一个人就占了5895万,其余20多人加起来100多万。目前除银行部分债务外,陈某帆夫妇向社会人员的借款已基本还清,只有我的钱不还。该案与一般P2P不一样的地方在于,P2P是骗所有的人,该案是把大多数人都还清了,最后骗的只有我一个人。
当然,为其开脱的人会说,从事高利贷行业的人都会买豪宅豪车来包装自己,不能因为最后陈某帆赔钱了就说其诈骗。但有一个更明显的事实是,2015年8到9月我向陈某帆要钱之后,陈某帆潜逃。9月11日左右,陈某帆与其配偶张某协议离婚。
协议明确: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资产归女方,两个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要支付12万作为子女抚养费。
张某为该案共同参与人,由于陈扬帆系过门女婿,平时都是张丽说了算,所有转账都要张丽签字,所有钱必须从张丽手上过。如今陈某帆夫妇签订这样的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这就是很明显的规避债务。
但法院对此并不认可,并未认定该离婚协议无效。夫妻俩一起参与经营,法律上叫共同犯罪。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责任。但认定张某只承担犯罪行为的1/10,陈某帆1.8亿,张某只承担1800万。
我所反映的很多问题,在中国网武楠记者报道的《1.18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指实际金额达17亿 疑涉嫌重罪轻判》中,可以得到证实。
乔传秀同志,我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家,作为诈骗案的被害人,却遭公安、法院的处处打压;陈某帆夫妇作为诈骗的行为人,却得到公安、法院的一致保护。难道中国共产党要创建的是“劣币驱逐良币”这一营商环境吗?我相信这应该不是党和国家的本意。恳请您彻查,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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