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长沙市蔡伦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行,曾于1981年10月至1984年12月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42集团军某部。现住长沙县黄花镇财富大道22号。
现实名举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孟庭自导自演、滥用法律权力、捏造事实法律文书、以执代审、指导作假、导致我价值2000多万元的3632平米工业用地使用权、5164.47平米的综合楼和厂房,被超低价戝卖(仅卖了607万元)的违法违纪事实。
项目失败资金断裂 法院欲拍卖抵押物
“蔡伦公司”因扩大规模,于2014年1月以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黄垅村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3632平米)、黄垅村101号房产(面积1462.14平米)、黄花镇财富大道22号房产(面积3702.33平米)作抵押,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支行申请贷款。上述房地产当时经评估价值为1400余万元,按评估总价70%贷款103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
由于本人投资的另一个项目失败,导致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偿付长沙银行华联支行的贷款利息及本金。银行便向芙蓉区法院起诉,并根据2018年2月24日下达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573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拍卖“蔡伦公司”抵押在银行的上述工业用地和房产。
我当时打算申请破产,但芙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孟庭对我说“你没有破产资格”。不过,他给我出主意说,如果“蔡伦公司”找一家资产实力雄厚的公司来参加拍卖,他(杨孟庭)和银行的人也说了,银行愿意为其(竞拍人)提供贷款,甚至对“蔡伦公司”欠贷予以减半收取。杨孟庭还说,第一次可以流拍,但第二次一定要拍卖成功。他要我找一个靠得住、信得过的人参拍。
我想了想,正好“蔡伦公司”欠隔壁“湖南华商文化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光辉的钱,且又占用了张光辉的消防通道,另听说张光辉要扩大规模,正需要生产场地,由“华商公司”来参加拍卖,既可将“蔡伦公司”的银行债务依法依规解决,还可将承租人张鹏200万元、贺正思500万元、债权人张光辉600万元等其他人的债务共计一千多万元一并解决。于是,我决定找“华商公司”来参加拍卖。
执行法官“指导”做假 头次拍卖有意“流产”
我因在建设上述房产中的综合楼时,“蔡伦公司”借用了外侄贺正思500万元、妻侄张鹏200万元。我便与贺、张两人约定以租代偿借款并签署《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年。其中二楼、六楼由张鹏使用;三、四、五楼(刘建行占用一间办公室)由贺正思使用。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承租人贺正思、张鹏获知“蔡伦公司”即将拍卖房产的信息,于2019年4、5月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带着租赁期限为20年的两份合同找到芙蓉区法院执行局杨孟庭法官,提出了他们的诉求,要“蔡伦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杨孟庭不予认可。
后来,杨孟庭对我说,租赁期限为20年的《租房合同》不符合拍卖要求,我便在杨孟庭法官的“热心”、“指导”、“策划”下,做通了贺正思、张鹏的工作,“蔡伦公司”便与贺正思、张鹏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期限6年”的虚假合同。20年的租赁期限在杨孟庭的“指导”操纵下“缩短”了14年。
紧接着,在杨孟庭的“操作”下,“蔡伦公司”价值2000多万元的上述工业用地和房产“评估”作价为931.5833万元,按80%计746万元,于2019年7月17日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发布《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拍卖广告”》。《拍卖公告》第一条“拍卖标的”最后一段特别用黑体字注明“提示:本院按现状拍卖,不负责腾房、交付。”、第七条“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按照芙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孟庭“帮忙”设计好的“本院按现状拍卖,不负责腾房、交付”的“提示”,是没有人参与竞拍的,故第一次(总价746万元)“流拍”了。
第二次按746万元降价20%计597万元,于同年8月27日再次在“中拍网·司法”平台挂牌,并确定2019年9月12日10时至13日10时,在“中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
“华商公司”应邀竞拍 并愿承接“蔡伦”债务
我根据芙蓉区法院执行局“热心”法官杨孟庭“帮忙”“设计”好的方案,与“蔡伦公司”隔壁老板“华商公司”董事长张光辉沟通,请他“拍”下来。“蔡伦公司”所欠张光辉600万元一笔勾销;另外,“蔡伦公司”所欠贺正思500万元、张鹏200万元、蹇尚玉100万元、廖建明100万元、谈建华180万元以及拖欠员工工资160万元由张光辉与刘建行和债权人协商、解决。
按照芙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孟庭的“设计”设想,“蔡伦公司”欠银行的贷款本息1200余万元减半收取,即600万元左右就可“了结”,所欠外债和员工工资也还(付)清了。
然而,在第二次开拍的2019年9月12日上午,我发现,除“华商公司”外,还有人在参与拍卖。
于是,我与张赛军、车娟等4人急忙根据“拍卖公告”上公布的地址,找到位于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66号海东青大厦A座2907室的拍卖辅助机构—“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李先生(13755167528)了解情况。
“冰清公司”横空出世 “华商公司”被迫退出
“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李先生告诉我,“突然”出现参与竞拍的是“前天成立的长沙市冰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先生对刘建行说:“你的厂房等资产如果不想被‘冰清公司’拍走,你给她两三百万元,反正她是一家新公司,没有债务,我负责把‘冰清公司’过户到你们指定的名下。这样,银行的债务还清了,厂房等资产又是你们的了。”刘建行回复李先生“两三百万元是不可能的,如果二三十万元倒可以考虑!”但李先生非200万元不可。
次日(即2019年9月13日),“华商公司”与“冰清公司”对举了两次牌后(每举一次加2万元),刘建行对“华商公司”的人说,不能再举了。因为竞拍总价款在1200万元以内都要归还银行,而“蔡伦公司”所欠的外债就还不清了。
就这样,“冰清公司”以607万元将“蔡伦公司”价值2000余万元的3632平米工业用地使用权、5164.47平米的房产“竞拍”下来了。我当时认为,反正“法院按现状拍卖,不负责腾房、交付。”我租给他们的照常可以出租,债务也就能够慢慢还清了。
2019年11月23日,芙蓉区法院作出(2019)湘0102执19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根据“长沙银行华联支行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的申请,“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02执192号案件的执行。”
杨孟庭“热心”做中介 开口竟要三百万
2019年8月30日,租赁在“蔡伦公司”一楼的“康达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蔡伦公司”便将临时空出来的一楼场地,出租给“华商公司”董事长张光辉,租金从“蔡伦公司”的600万元欠款中抵扣。
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芙蓉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杨孟庭等法院工作人员,来到“蔡伦公司”了解场地情况时拍照、摄像。
杨孟庭获知“蔡伦公司”一楼的承租人为“华商公司”后,他深知“冰清公司”既搬不进来,又收不到租金。杨孟庭便避开法院同事在五楼“蔡伦公司”办公室走廊上对我说:“现在‘冰清公司’仍是一个没有营运的新公司,你出300万元,我叫‘冰清公司’把‘蔡伦公司’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还给你们!也可将‘冰清公司’的法人、股东变更为你指定的人员。”
我当时回复杨孟庭:“谢谢杨法官!但去年9月12号拍卖当天,拍卖公司李总(即湖南鑫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李先生)只要200万我还没有答应,怎么现在你还多要100万元呢?这个价钱肯定谈不拢!”最后不欢而散!
杨孟庭“以执代审” “劝说”银行恢复执行
2020年6月16日,芙蓉区法院以“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联支行”的名义,向被执行人“蔡伦公司”等人下达署名“审判长杨孟庭”的“(2020)湘0102执恢498号原(2019)湘0102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同年7月1日,芙蓉区法院又在“蔡伦公司”张贴了2020年6月17日印发的“(2020)湘0102执恢498号原(2019)湘0102执192号”《公告》,“责令长沙市蔡伦印务有限公司、刘建行、张赛军及其他占用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五日内腾空并退出上述房屋。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承担。”
2020年7月3日,刘建行就芙蓉区法院6月17日张贴的“(2020)湘0102执恢498号原(2019)湘0102执192号”《公告》,依法提交了书面执行异议。同年8月5日,刘建行收到芙蓉区法院2020年7月31日下达的“(2020)湘01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我的异议请求。
同年8月8日,“蔡伦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长沙中院经过两个多月的立案审查,并举行形式听证后,便下达了驳回“蔡伦公司”的复议申请。
胆大妄为杨孟庭 “热心”策划为己心
到此时,我才明白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执行法官杨孟庭的“热心”缘自他的“私心”,是给我设的一个套、设的一个局。他想逼迫我给他们300万元“操作费”。
杨孟庭向我索要300万元的目的没有达到后,公然违背拍卖公告中“本院按现状拍卖、不负责腾房、交付”的约定及“终本”的裁定,于2020年6月下达了“(2020)湘0102执恢498号原(2019)湘0102执192号”《执行裁定书》及腾房《公告》。至此,杨孟庭的庐山真面目暴露无遗!
刚一开始,我还以为杨孟庭是“好人”,他那么“热心”地帮我“策划”,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拍卖广告”》(第一次、第二次均一样)中设一道坎 “本院按现状拍卖,不负责腾房、交付。”将真正想买房的人拒之于外,没想到他是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自己、为“冰清公司”在铺路,其目的是在操纵、戝卖我的资产,将我价值2000多万元的工业用地和房产以最低廉的价格据为“冰清公司”所有。
今天,我向新闻媒体实名举报,请求进行舆论监督,督促相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查处杨孟庭这个“内鬼”,并责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湘01执复198号”《执行裁定书》、责成芙蓉区法院依法撤销“(2020)湘0102执恢498号原(2019)湘0102执192号”腾房《公告》的错误执行行为,中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腾房执行措施(长沙银行华联支行在长沙中院复议该案期间,于2020年10月19日向芙蓉区法院提出了《终本申请》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万分感谢!
举报人:刘建行
202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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