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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保定纪委副书记董品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事的举报信

作者:百姓发布时间:2024-07-17 12:51

法律监督申请书

关于河北省保定市纪检委副书记董品辉操纵涿州市公检法

蓄意制造冤假错案公报私仇迫害案件当事人的事实说明

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

        兹请求各级有权机关,对中共党员董品辉利用职权蓄意制造的冤假错案依法进行监督。案件情况介绍如下:

      涿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李红旺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涿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1、判决被告人李红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判决被告人马美娜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下称销毁账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3、判决被告人任红艳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4、判决被告人郭劲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四名被告人对涿州市人民法院(2022)冀 0681刑初 182 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案件正在上诉审理中但仍处于董品辉的操纵之下。

  被告人等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审判程序违法

  (一)涿州市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

   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违反了本条规定的违法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等犯诈骗罪,未指控被告人等犯赃物罪、销毁账目罪、妨害作证罪,涿州市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判决,对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作出判决即属违法。

    如果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等犯诈骗罪的起诉,变更为其他罪名指控,涿州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诉。未经起诉和应诉,直接就新的罪名判决被告人等有罪,即属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涿州市人民法院这种未诉而判的行为,剥夺了法律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于法不容,应当依法纠正。

  (二)涿州市人民法院误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法律义。

   本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本条解释的确定涵义是:赃物罪的成立,必须建立在上游犯罪事实成立的基础之上:上游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未依法裁判时,不影响对赃物罪相关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并非可以对赃物罪先行裁判。

   被误解之处在于:将赃物罪的“认定”与“裁判”等同理解。

 “认定”的涵义是:指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查证,形成肯定或否定的客观评价。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有判决无罪的可能。

“裁判”的涵义是:指对所认定的指控事实进行法律评价,有有罪判决、无罪判决等。当上游犯罪指控被判无罪时,就不存在犯罪所得,自然不构成赃物罪。

  将本条“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中的“认定”,误理解为“裁判”,就会产生上游犯罪指控一旦宣判无罪,先行裁判的赃物罪已经冤枉当事人的司法风险。这也是儿子先出生,父亲后出生的悖论。

   本条司法解释的法理是:只要上游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可先行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可先行对赃物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绝非有权先行裁判。

    综上,涿州市人民法院在上游诈骗罪尚未裁判的前提下,即行判决被告人李红旺犯赃物罪,于法不能成立,确属审判程序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实体认定错误之一(赃物罪不成立)

   赃物罪是从属罪,单独不能成立,只有上游犯罪事实裁判成立,才会有犯罪所得、才有可能构成本罪。本案中,李红光等人的诈骗罪尚未裁判,就判决被告人犯赃物罪,本末倒置,必然错误。如果说是依据在案证据,认定李红光等人已经构成诈骗罪,那么以下内容,将逐步揭示这个认定是错误的。

  在案证据证明李红光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与理由:

  (一)客体要件不成立

 李红光等人没有侵害管委会的奖补资金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李红光等人共骗取政府奖补资金 66100437.92 元”结论不成立。

 起诉书中认定:经河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7年10月至 2020年5月,保定英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体户领取奖补金额78267212.65元。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保定英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体户收取外汇金额 76709142.90 美元,此款按补贴标准计算应领奖补金额 12166774.73元。李红光等人共骗取政府奖补资金 66100437.92 元。

 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骗取”奖补金额系故意错误计算而得出:

 1、政府主要负责人证言证明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错误

 证人王洪章,系白沟新城国际贸易服务中心主任,其证言证明管委会的政策规定是:2017 年第一季度申报奖补的材料,需要附外汇凭证,如果不附外汇凭证,原先共奖补 0.25 人民币/1美元出口货值,只给 0.17 人民币/1美元;2017年第一季度后就不需要提交外汇凭证了。见判决书第 21页。

    该证言证明:应领的奖补金额,即便在 2017年第一季度,结汇奖补只占一小部分,第一季度后,就不存在结汇奖补了。

    公诉机关以结汇奖补的名义,认定李红光等人自 2017 年 10月至 2020 年5月止,应得奖补金额为:人民币12166774.73元。这个结论不知如何得出,要知道自 2017年4月1日起,就取消结汇奖补了。羊在下游喝水,怎么能污染上游水源呢?

    2、印证王洪章证言的政策条文

  (1)白管字[2017]46号,《关于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条第一款:自试点启动之日起至 2017年第一季度末(3月31日),财政奖补标准根据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的价格审核报告,出口报关完成1美元财政奖补供货商 0.10 元、奖补外贸经营者 0.08 元:出口完成结汇后,按照开户银行的结汇凭证或其他外汇收款凭证,财政再奖补供货商 0.07 元人民币。

   本款证实:仅 2017 年第一季度,实行完成结汇1美元,财政再奖补供货商0.07 元的政策,且结汇奖补只占总体奖补金额的一小部分。

    本条第二款:2017 年第二、三季度(4月1日起至9月 30日止),试行奖补标准根据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的价格审核报告,出口报关完成1美元财政奖补供货商 0.17 元、奖补外贸经营者 0.08 元。

 三季度,管委会取消结汇奖补本款证实:2017 年第二、

 (2)白管字【2019】139号,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全文如下:

白沟镇、管委会各部门:

为有力推进财政奖补资金的发放工作,经反复沟通和协商,在坚持既定的“报关出口1 美元财政奖补 0.15 元人民币”的标准下,拟对白管字【2019】20号有关条款的调整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白管字【2019】20号中第三条规定的专项资金奖补对象由供货商和收汇主体调整为供货商,取消收汇主体奖补规定。

  二、将白管字【2019】20号中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作如下调整:

 1、 将'2018 年度:按照报关出口1 美元财政奖补 0.15 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报关出口1美元财政奖补供货商 0.06 元人民币,出口收汇1美元财政奖补 0.09元人民币”的规定,调整为“2018年度:按照报关出口1美元财政奖补 0.15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2、将“2019 年度:按照报关出口1 美元财政奖补 0.15 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其中,报关出口1美元财政奖补供货商0.09 元人民币,出口收汇1美元财政奖补 0.06 元人民币”的规定,调整为“2019年度:按照报关出口1美元财政奖补 0.15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三、将白管字【2019】20 号中第五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内容取消。

四、将白管字【2019】20 号中涉及到的所有关于收汇奖补的规定条款取消。

特此报告。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白管字【2019】139 号文证实:2018年度以后,白沟管委会取消了所有关于收汇奖补的规定。

3、公诉机关以结汇金额计算奖补金额的非法性

白管字[2017]46 号、白管字[2019]139 号文,均证实自 2017 年第-季度后,对李红光等人报关出口货值的奖补,不含收取外汇的奖补成分。

那么,公诉机关是根据白沟管委会哪一号政策规定的奖补办法和奖补标准,计算得出“李红光等人收取外汇金额 76709142.90 美元,按补贴标准计算应得奖补金额 12166774.73 元人民币”结论的?如果不能作出合乎逻辑的说明,那该结论即属非法认定,依法不能成立。

4、李红光等人实际领取奖补金额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以上两条,证明河北新悦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白沟管委会委托,安排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出具的李红光等人应领奖补金额合计78267212.65 元的多份审核报告,合法有效。

5、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金额不成立

公诉人用李红光等人合法领取的 78267212.65 元奖补金额,减去公诉人自已非法计算的 12166774.73 元结汇奖补金额,得出李红光等人共骗取政府奖补资金 66100437,92 元的结论,因为是以非法否定合法,所以依法不能成立。

6、结论

综上所述,李红光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客体要件依法不能成立。

(二)客观要件不成立

李红光等人对白沟管委会不存在欺诈行为:

1、白管字[2017]46号,《关于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本款规定的奖补资金发放审批流程是:白沟国际贸易服务中心对所交资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分别报经发局预审,由经发局根据第三方出具的价格审核报告将预审意见报白沟箱包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领导小组审议,管委会领导分别签字后,经发局财务室拨付资金。

本款证实:如此严密的审核流程,李红光等人没有参与其中,因此无法实施欺诈行为。

2、中共保定白沟新城工作委员会【工委会议纪要(2017)14号】第三事项议定:

为了有效防范骗取补贴问题,要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由第三方公司严格审核把关,按照审核结果对供货商、外贸经营者进行奖补。

该议定事项证明:第三方审计公司负有“审核把关”的责任,李红光等人不负此责。

3、白沟新城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关于对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企业申报(1-6月份)奖补资金的预审意见》

意见中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市政府要求聘请河北新悦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采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企业 2018年1-6月份的出口商品价格和金额进行了审核。该公司对出口相应商品通过电话询价、实体店询价和国际进出口网站的相关收索进行了必要的查询,对部分企业的部分商品出口金额提出了调整意见,并编制了具体的审核报告。

此次所审核资料数据准确,符合程序规定,我局建议按程序发放奖补资金。

该预审意见证明:第三方新悦和审计公司的审核活动具体、真实,审核数据准确,符合程序规定。李红光等人所领取的奖补资金,都是按照这样严格的审计程序和资金发放审批流程,经层层把关后确定具体数额而依规发放的。整个审计程序和审批流程中,李红光等人没有参与权,没有决定权,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

4、商户对申报出口货值的额度具有自主权

  商户在申报出口商品价值时,有权根据实物品种的变动和市场行情的波动相应作出价值调整,因为该行为不侵犯任何法益,尤其是不侵犯第三方审计公司的依法审计权。

   判决书第 42 页,河北省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证实: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保定英领进出口贸易公司等公司或个体户报关出口金额 618508214.18 美元,领取奖补金额人民币 76149900.33 元。

    该审计报告证实:李红光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和个体户,2017年2月至2019 年 11月,共计报关出口金额618508214.18美元,即便不计 2017 年度各项奖补合计 0.25 元人民币/1 美元的差额部分,一律按 0.15 人民币/1 美元奖补比例计,应得奖补金额为人民币 92776232.13元,而第三方审计公司核定的奖补金额只有人民币 76149900.33元,比按李红光等人申请报关货值比例计少了人民币 16626331.80 元。

    据此证明:第三方审计公司依法行使了审计权,没有将李红光等人申报的出口货值,作为核定应领奖补金额的依据。

    进而证明:起诉书第3页中,所谓“李红光等人在报关时虚报出口货物的货值、单价”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法益,绝对不构成犯罪。

5、公诉机关将正当的商业活动认定为犯罪行为无相关法律支持

起诉书摘录:被告人马美娜、泰山山负责联系客户、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船务公司等,通过以低价代理运输、报关和给好处费等方式冒用他人与国外客户签订的订单,伪造成保定英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体户的订单后在白沟报关出口。

从涉案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看,李红光控制的公司,有权销售无禁止性的各类商品,自营和代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业务、国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那么,被告人马美娜、秦山山就有权联系客户、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船务公司等,因为它们是经营范围内的正当商务活动,法律不予禁止。

通过以低价代理运输、报关和给好处费等方式将他人与国外客户签订的订单,纳入保定英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体户的订单后在白沟报关出口,是正常的商业运作模式,双方自愿,法律不予禁止,白沟管委会的政策也不加限制。

白沟管委会多次出台和调整奖补政策,就是将试点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不断优化政策条款,以维护市场出口贸易健康运行。通过合理的奖补方式,激励商户各显其能,积极组织货源,汇集到白沟报关,扩大出口贸易,繁荣地方经济,这是政策宗旨。白沟辖区内其他商户,同李红光等人的经营方式基本一样,都是为了响应政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是犯罪行为;凡是政策没有限制的,就不是欺诈行为。

   附卷表格,对涉案的 8家企业发放奖补资金明细表显示:自 2016年至 2019年止,管委会共向李红光等人发放奖补资金 44次。在此期间,管委会从未向李红光等人提出过有关经营活动涉嫌违反政策规定的警示:对其经营性质所派生的商业行为,也从未提出过禁止性警告。据此证明,管委会肯定了李红光等人的经营行为,没有违反管委会相关政策规定。否则,管委会不可能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主动向李红光等人发放奖补资金多达 44 次。

6、结论

综上,行为人李红光等人所领取的奖补资金,在案证据均能证明是合法所得不是欺诈所得,公诉机关指控李红光等人犯诈骗罪,客观要件依法不能成立。

(三)总结

以上论证过程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红光等人涉嫌的诈骗罪,因客体客观要件均不具备而依法不能成立。

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红旺犯赃物罪,因上游李红光等人不构成诈骗罪,不存在犯罪所得,赃物罪无所从属,单独不能成立,应当依法正确改判。

三、实体认定错误之二(销毁账目罪不成立)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起诉书中称:2020年5月,李红光等人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指使被告人马

美娜、任红艳、郭劲及黄莲莲、秦山山等人将涉案公司的账目、印章、票据等材料销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马美娜、任红艳、郭劲等均不构成销毁账目罪。

证明过程如下:

被告人等所清理的材料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会计法》第 13 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本条证实:依法应当保存的,应当是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资料。

实际情况是:  涉案公司、经营部、报关行均未建账。

不建账的原因,不是不想建账,而是不具备建账的客观条件。因为与涉案公司、经营部、报关行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上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缺乏原始凭证,就无法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针对辖区内商户不具备建账条件的普遍情况,保定市市长、商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白沟商务局局长、税务局局长、经发局办公室主任等,组织召开了关于白沟商户纳税税率及征收办法的调研会,决定核准一定税率,以税率乘以商户报关货值,计征税金,从总渠道把控税收资源,杜绝逃税问题。这个税收管理模式,克服了辖区内商户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客观困难,因此财政、税务部门对商户是否建账没有要求,这是涉案单位没有建账的根本原因。

判决书第9页,被告人马美娜供述:六人到箱包厂北面三楼办公室收拾白沟那边业务留下的材料,包括那 11 个公司所有有关业务、申报奖补、客户信息资金往来信息、U盘等。

判决书第 12 页,被告人任红艳供述:当时收拾物品有账本、票据还有英文的一些资料。

判决书第 14页,被告人郭劲供述:烧的东西里有文件夹,还有一本一本的有正副联的账本、票据、收据,一些厚的本。

通过以上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确定所清理的有关材料,是企业注销后遗留的零星资料、物品,不是《会计法》第三条规定的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它们不能完整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财会资料。

《会计法》第十四条有关对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第十五条有关对会计账簿的登记要求,第二十条有关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这些具体要求,对应的是相关会计活动,反映的是日记账、明细账、总账。本案中,涉案单位未建账,不可能存在这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可供销毁。

或者说,认定被告人等销毁账目罪成立,必须证明被告人等所销毁的材料是符合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本案诉讼过程中,公检法均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明证据,也没有作出符合逻辑的论证,就判处被告人等刑罚,显然错误。

综上所述,认定本罪的前提,是查明涉案单位是否建账。如果没有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建账,那所清理的,就不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从而不构成犯罪。

四、实体认定错误之三(妨害作证罪另有隐情)

本案是保定市纪监委移交线索立案的,“发现线索人”是保定市纪监委副书记董品辉,此人与被告人李红旺有仇,本文以上内容阐述了被告人等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理由,足以证明尊敬的董书记向保定市党委谎报案情,利用司法机关作为其挟私报复的工具,迫害无辜。

1999 年,董书记在雄县检察院工作,与李红旺前妻关系暖昧,被李红旺发现,当时的董检察官当着李红旺父母李春田、田老金的面,威胁李红旺说:“这个事处理不好,我用黑道白道收拾你。”随后李春田、田老金为了二儿子的事,到雄县检察院反映该情况,有王福增检察官接待,另有副检察长许慧如丈夫在场。从此董书记与李红旺一家结怨。

现董书记位高权重,神通广大,不是一个老百姓能惹得起的。李红旺的大哥李红光,在保定市白沟新城经营进出口贸易,风生水起,不幸成为董书记报复李红旺一家的目标。李春田从徐水公安机关获悉,本案是董常委(董品辉)报经保定市党委同意后交办的,自觉大祸临头,遂与李红光商量,决定采用委曲求全之法减轻灾难。李春田深知自己年事已高,且身患绝症,为保全李红光,含泪揽祸于自身,随便董书记怎么加害。

之后李春田全家人处于惊恐之中,要求涉事员工说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春田,不是李红光。清理资料、离家避祸等等,都是紧急避险行为,并非是对付公安机关侦查,而是躲避董书记追害。

共产党的天是晴朗的天,并非董某某独霸的领域。弄权于一时一地,非能通行于万世万方。董某某的意志没有理由凌驾于法律之上。

现案件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读完本文的有权机关领导人对本冤假错案依法进行监督。

此致敬礼!

    上诉人:李红旺的母亲田老金敬呈

    田老金身份证号码:132434195011181521

   2024年7月17日

致各级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

举报人:田老金,中共党员,女,汉族,1950年11月18日生,现龄73岁,身份证号码132434195011181521,住河北省雄县朱各庄乡田庄村14区007号。

举报人作为 50 多年党龄的老党员,一生追随党、相信党、热爱党,深为是党组织中的一员而自豪。知道各级有权机关的领导为国操劳,日理万机,不便打扰,但举报人所反映的情况,关系到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我一家人的生死存亡,又不得不给组织及相关机关添麻烦,惭愧!

被举报人:董品辉,男,1970年生,中共党员,现任中共保定市纪委副书记,曾任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碑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被举报人董品辉的违纪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

一、在党内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污染政治生态

     董品辉的“仕途”是发财升官之路,其长期利用违法所得,腐蚀同级、上级乃至最高级党政、司法、监察系统的极少数官员,为其充当升迁的“引路人”、脱罪的“金钟罩”。

  升迁自不必说,但说董品辉的“脱罪”。

  2022年6月底,我寄往中纪委关于举报董品辉的材料,其于同年7月8日就知道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并找人做我家人的思想工作,说解除我儿子李红光和我丈夫李春田的追逃措施,让我不要再举报他了。我身为老党员,即便家里人真的犯了罪,也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于是我对中间人表明了决不会同董品辉这样的腐败分子做原则性交易的态度。随后董品辉找中纪委相关人员“协调”被举报的事。得到“只走过程,不予查实"的确信后,董于7月13日让中间人告知我:“别告了,怎么告都没有用,上面有大领导罩着,他们会把事情摆平,再说举报内容人家已经知道了,不可能被查实的。”

同年7月14日我向中纪委第二次举报,董很快收到消息,派人跟我联系,带着威胁的口气说:“别再举报了,再举报,他(董品辉)就让公安局冻结追缴你们借出去的钱,让你们家损失更惨重。”

  董品輝充当雄县黑社会保护伞事实:

 2020 年下半年,雄县龙湾镇村民举报董品辉在雄县人民检察院任职期间,曾充当黑社会保护伞。董品辉也是很快收到消息,派人对该村民说:董品辉有中纪委大人物罩着,告也没有用。

  中纪委个别内鬼将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多次泄露给被举报人董品辉,董以“知情者”的身份销毁违法犯罪痕迹,稳居党的要害部门,从事诸多不法活动,这样下去,会直接危及党的声誉。

中纪委个别内鬼将举报人的举报信息多次泄露给被举报人董品辉,董以“知情者”的身份销毁违法犯罪痕迹,稳居党的要害部门,从事诸多不法活动,这样下去,会直接危及党的声誉。

二、利用职权挟私报怨

董品辉与辛劳护士男女关系:

1999 年,董品辉在雄县担任检察官期间,与有夫之妇辛某有染,被辛某丈夫李红旺发现后,劝其与董品辉保持距离。董品辉得知情况后勃然大怒,多次威胁李红旺,有一次当着李红旺家人的面大发淫威说:这个事处理不好,我用黑道白道收拾你,叫你家破人亡。后李红旺父母到雄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情况/当时有检察官王福增接待)另有副检察长许慧茹丈夫在场。问题未得到解决,李红旺被迫和辛某离婚。董品辉遂与李红旺结怨。

董品辉制造假错案来源指使公安机关无条件抓人:

2020 年,董品辉负责调查保定市白沟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张铁柱涉嫌贪腐一案,获悉李红旺的大哥李红光在该区经营进出口贸易,遂以发现“诈骗犯罪线索”为由,向保定市党委谎报案情,并假以保定市党委名义,将线索移交给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又指定给涿州市公安局管辖,用以掩盖其公报私怨的真实意图。冤案详情见《法律监督申请书》

三、收受贿赂为他人“平事

董品辉受贿8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6月,保定市白沟新城管委会张铁柱贪腐一案,涉及白沟新城区某企业主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由徐水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涉案企业主出逃,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同年9月,该企业主向董品辉行贿约800万元,公安机关停止对其侦查和追逃,至今逍遥无事。坊间传言,董品辉要谁有罪谁就有罪,要谁无罪谁就无罪,关键看送给董品辉多少钱。

  董品辉充当雄县犯罪分子保护伞:

  2020 年上半年,雄县某公司老板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董品辉火速将其捞出,并撤销立案和侦查。董品辉先后任职于雄县、唐县、高碑店检察院的近二十年期间,与该公司老板关系密切,该公司的“小食堂”,是董品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络据点,另有董品辉为徐水企业老板孙大年一案的操纵与干预。

以上线索,来源可靠,内容确实,因牵涉线索提供人及相关企业主的敏感信息,不便指名道姓--列出,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次举报,恳请有权机关予以重视并正确对待。

举报人:田老金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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