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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商银行丑闻:服刑人居然能贷款910万,工行人与服刑人是怎么勾结的?

作者:百姓发布时间:2024-07-04 21:09

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丑闻:为逮捕服刑人员公司放贷910万、转贷1270万,人为导致209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无人问津,再引关注

      2020年,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逮捕判刑后,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对其金融操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更令人震惊的是,在王林被逮捕服刑期间,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不是拒贷止损,竟然向王林不能控制的公司主动发放新贷款高达910万元、转存贷1270万、人为导致209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更是对金融秩序和公众信任的严重挑战。
     
被逮捕服刑人公司可以到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拿贷款。据调查,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认为向被逮捕服刑且失信人员及公司放贷并不违法,故在明知王林因炒股票经济犯罪被逮捕判刑且在服刑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向其不能控制的公司发放贷款。这一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循的审慎原则,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借款用途等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王林因投资买卖股票的经济犯罪行为被逮捕服刑,已经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财务状况,此时,银行再放贷行为严重违法,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信用体系,增加了金融风险,可能导致不良贷款的增加,对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失信被执行公司可以到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拿贷款。更令人不解的是,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理直气壮为失信人放贷,严重违背了商业银行应有的风险控制原则。江苏金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连续三年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王林也被列失信人员。在这样的背景下,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仍然选择向其发放高额贷款,这种行为无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规定的“严格审查”要求的公然违背。
      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可以无需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放贷。银行在放贷过程中还存在未尽职调查、未进行实质性风险评价、未跟踪贷后管理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更是对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机制的严重破坏。
      
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对虚构“贷款用途”也可以放贷款。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明知王林公司贷款用途是虚构的情况,且在王林公司未偿还存贷款1270万元的情况下,仍帮助王林公司再以虚构的“购货”用途发放新贷款910万元,该新贷款与王林退脏时间相近,不排除是银行帮助王林用于退赔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脏款11974397.82元(判决书注明已追缴到位)。
      
国家利益受损2090万元银行可以不担责。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的违法放贷行为,因王林公司在贷款前及贷款后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人为导致2090万元贷款至今无法收回,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否与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无关。在王林服刑期间,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的违规放贷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更是对法律的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工商银行及经办、审批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呐喊呼吁!我们呼吁政府及监管部门对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的违规放贷行为进行彻查,并给予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我们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督,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期盼期待!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法规和道德约束。江苏工商银行及盐城分行的违规放贷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挑战,更是对公众信任的背叛。我们期待政府及监管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还金融市场一个清朗的天空。
     
江苏昊盛实业有限公司:董金华
      
电话:13601417827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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