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导致法官枉判的原因是引用法典有瑕疵?还是人为设局呢?
案情不复杂,起因仅是一纸非金钱合同,案件核心是合同双方是否违约?
2017年3月18日,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以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工业用地完成用途变更手续为前提的土地转让《合作协议书》。在协议执行期间,由于成都市政府对大川公司所在地简阳的城市建设进行规划调整,企业搬迁项目还在走流程,该公司老厂区的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整个项目也无法推动。
据法学专家分析:当地政府尚未下发用地批文而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完成搬迁,不属于主观违约。根据《协议》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因政府政策原因不能实施,甲方(大川公司)及时向乙方(铁瑞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其实,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初均已强烈意识到:土地变性绝对受制于国家政策法规约束,因而两份《协议》中双方均签署了此钢性约定。再说,即使双方约定的协议没有写明第十款,对因受国家政策法规约束而无法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完成搬迁的,参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更直白一点,即使双方协议中没有国家政策原因的免责条款,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该协议也属无效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大川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更何况,大川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双方约定,与其他法律条款没有任何冲突。
让人震惊的是,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某玫法官竟然没有引用,甚至连这段关键的《协议》条款也只字未提,就认定:大川公司未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及完成老厂区的搬迁,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我们梳理刘某玫法官的判案逻辑后发现:如果要判大川公司赔偿违约金,则必须判决《协议》有效,因为协议中包含了违约现金罚款内容。
于是,精通我国现行法律的刘某玫法官做出了既判决《协议》“不具有可执行性”,又判决《协议》有效的自相矛盾的颠覆我们认知的判决。
据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士称:在庭审之初,刘某玫法官的反常就让人匪夷所思。
2019年2月和3月,大川公司代理律师两次向法院递交《补充证据》、《代理意见》和《对大川公司担保函的有关情况的解释》被拒绝。大川公司遂又从业务大厅递交了《给刘某玫法官的一封信》。
在整个判决书中,刘某玫法官竭力避免提及合同约定的对铁瑞公司不利的“政策原因”这个关键词。而面对大川公司的质疑,刘某玫法官竟说:“已经判决了,不服可以上诉……”
隐匿证据、违反程序、矛盾判决……刘某玫法官维护铁瑞公司的利益,可谓拼尽洪荒之力。
记者在企业采访时还了解到一个更让人揪心的事实,如果按刘某玫法官判罚的1.43亿元违约金赔付,大川公司以现有的295亩工业用地及所有厂房即使全部变现也不够偿付……
我们坚信,在“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今天,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该案是否有人幕后操纵?我们近期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