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开发商尹红军实名举报
2013年4月2日,程虎雷以“翼城县回族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名义(甲方)与尹红军以“济源市普和经贸有限公司”名义(乙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程虎雷提供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山西省翼城县清真寺对面约5600 平方米土地),尹红军向其支付140万元土地出让金,或按照楼层平均价每平米1300元折抵部分土地出让金,1号楼路边面铺12 间归程虎雷所有,二层以上及面铺后配套房归尹红军所有;尹红军负责开发建设所有事宜,所需的全部资金自行进行市场运作,自负盈亏。1号楼竣工后,程虎雷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将1号楼所有房屋强占、出售,将售房款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为了2号楼正常施工,程虎雷威逼尹红军向其儿子程子家借高利贷120万元(月息 5 分),并强行将2号楼22套房屋每套作价10万元(每套售价20 余万元)折抵高利贷本息,陷入其设计的“套路贷”。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程虎雷唆使弟弟程岗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行施工、强行销售,不但将售房款 400 余万元全部侵吞,而且至今仍然强占部分房屋和车库,将尹红军开发的房产几乎全部鲸吞,致使其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造成其经济损失高达近千万元。
现将程虎雷犯罪集团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套路贷”犯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如下:
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程虎雷以牟利为目的,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位于山西省翼城县清真寺对面约5600平方米的土地、以140万元出让金或按照楼层平均价每平米1300元折抵部分土地出让金,进行开发建设,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程虎雷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程虎雷、程子家父子二人涉嫌“套路贷”犯罪
为了2号楼正常施工,程虎雷威逼尹红军向其儿子程子家借高利贷120万元(月息 5 分),并强行将2号楼22套房屋每套作价10万元(每套售价20 余万元)折抵高利贷本息,陷入其设计的“套路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和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的规定,程虎雷、程子家父子二人涉嫌“套路贷”犯罪,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程虎雷涉嫌强迫交易罪
程虎雷迫使尹红军向其子程子家借款 120 万元高利贷后,2 号楼开工时,程虎雷公然将约 200 立方米的土强行堆积在2号楼施工场地,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尹红军以10万元的价格强买强卖,尹红军迫于程虎雷犯罪集团的淫威,与程虎雷以6万元的价格强迫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第五条:“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28条修改为:[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的规定,程虎雷涉嫌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
(1)1号楼竣工后,1号楼竣工后,程虎雷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组织、策划、指挥犯罪集团成员将1号楼所有房屋强占、出售,将售房款400 余万元据为己有后,其还强占2号楼中单元 4 楼西户一套房屋,供其情妇小姣(小名)居住。
(2)3号楼—7号楼主体及附属主体工程,尹红军以每平米 900 元的价格承包给牛红才后,程虎雷、程岗二人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以每平米 940 元的价格强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程岗不交工、不结算,强行销售,并售房款 400 余万元全部侵吞,至今仍然强占19 个车库(每间售价 10 万余元)、10 套房(2号楼 1 单元1层 101 室,117 平方米;2 号楼 1 单元 2 层 201 室 ,117 平方米;2 号楼 1 单元 5 层 501 室,106 平方米;3 号楼 1 单元1 层 101 室,106 平方米;3 号楼 3 单元 4 层 、5 层两套,每套 96 平米;6 号楼偏房 4 套,每套 110 平方米;合计1078平方米,每平米售价2000元,合计215.6万元)。
(3)程虎雷伙同买邵东强占5号楼 2 层两套房屋、面积 228 平方米、价值 45.6 万元,2 号楼东单元 6 楼西、面积110 平米、价值 22 万元;程虎雷伙同丁子明强占5号楼 3 楼两套房屋、面积 228 平米、价值 45.6 万元。
(4)2015 年 9 月 3 日,程虎雷、程子家唆使孙瑞带领犯罪集团成员,强行闯入翼城县北关民族小区售楼部,赶走工作人员,撬开办公室房门和抽屉,将所有房屋钥匙和全部账本、票据抢走,长期霸占售楼部,擅自出售强占的房屋,严重影响尹红军正常的经营,造成其经济损失高达400 多万元。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的规定,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已构成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4.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10.认定“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结合侵害对象及其数量、违法犯罪次数、手段、规模、人身损害后果、经济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程度以及对群众安全感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把握。11.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全部认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参照《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关于程虎雷犯罪集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尹红军于2018年4月12日就向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翼城公安局)、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临汾公安局)举报,2018年5月28日,翼城公安局郭姓警官(手机号137****4756)携同另一民警前往尹红军河南老家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后,案件没有进展;2018年8月19日,尹红军又向山西省公安厅举报,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0****9962、138****8494)对其制作询问笔录后,并告知程氏家族涉嫌犯罪,他们会将调查结果上报临汾公安局,案件还是没有进展;之后,山西省黎城县公安局两名民警(手机号187****0013、18635559028)也对尹红军制作询问笔录,并告知程氏家族涉嫌犯罪,尹红军被其非法强占的房产有希望追回,案件仍然没有进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翼城公安局至今长达5年之久,未向尹红军出具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之规定。
无奈之下,2022年6月20日,尹红军上网发布举报帖文,以《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为题(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6123052116936033&wfr=spider&for=pc),爆料山西省三级公安机关对程虎雷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虽然翼城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手机号185****3855)携同另一民警(手机号185****3833)前往尹红军河南老家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但却告知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可以帮忙催要工程款。由于尹红军内忧外患、积郁成疾,身患脑梗、反应迟钝,便委托当时协助其施工的翼城人黎建社与程虎雷核对账目、结算工程款,程虎雷竟然让其弟弟程岗、儿子程子家敷衍了事,未能如愿。
2022年11月25日,尹红军将网帖《谁来攻克长期盘踞在山西翼城以程虎雷为首的“程氏家族关系网”》下载打印,递交至山西省翼城县信访局申诉求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和第三十四条:“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的规定,应当通过翼城公安局按照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90日内办结,至今长达7个月之久未果。
2022年11月9日,临汾公安局发布巡察公告,对翼城公安局开展内部巡察,接受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公安民辅警的问题反馈,尹红军对此给予厚望,便于2022年12月13日向巡察组联系人宁倩电话反映,其向翼城公安局控告程虎雷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长达5年之久未依法立案侦查,也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和不予立案通知书,2022年12月14日,巡察组宁倩安排尹红军将报案材料递交给翼城公安局督察科长杨杰后,2022年12月27日,尹红军又将报案材料发至临汾公安局巡察组电子邮箱,2023年1月10日,临汾公安局巡察组电话回复,其是内部巡察组,巡察公安局内部人员有无吃拿卡要、违法违纪现象,尹红军反映的问题调查报告也看了,调查过程没有任何问题,都已经下了结论,其不再核查,也不在其职权范围之内。
2023年4月19日,程岗恶人先告状,公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尹红军和黎建设起诉至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翼城法院),请求二人共同支付其工程款140余万元,2023年4月25日,黎建设收到应诉通知书,便去翼城法院复制相关证据,发现程岗竟然连立案必需的证据都未提交,2023年5月5日开庭前3天(2023年5月9日15时开庭),黎建设才复制到相关证据,其申请延期开庭后,翼城法院定于2023年6月14日15时开庭审理后,尹红军申请调取翼城公安局侦查的相关材料,翼城法院工作人员拨打翼城公安局刑警大队长侯斌的手机号(185****3855),竟然成为空号。
2023年6月14日15时开庭时,程岗并未出庭,翼城法院只对证人刘保国、刘付锁制作了调查笔录,尹红军当庭提交的答辩状,抗辩程岗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刑事犯罪,其与刘保国、刘付锁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法律责任,请求翼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翼城公安局,依法追究程岗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第三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四条:“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的规定,程岗在涉嫌上述诸多刑事犯罪尚未被依法追究的同时,又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程岗涉嫌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尹红军举报程虎雷、程岗、程子家、买邵东、丁子明、孙瑞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与山西省翼城县唐兴镇下高村李某跃和儿女李某、女婿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如出一辙。2011年下半年,李某跃以下高村委不归还其欠款为由,伙同儿女李某、女婿马某强占工程建筑承建商郝某彩开发的山西省翼城县梦成园小区二期部分房屋和车库,违法出售一部分房屋和车库,非法所得70余万元,2018年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翼城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跃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详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0刑终118号刑事裁定书)。程虎雷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行为比李某跃父子三人所犯罪行,有过之而无不及,程虎雷犯罪集团无法无天、气焰嚣张,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律权威,冒天下之大不韪,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第五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规定,请求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翼城检察院),对翼城公安局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并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翼城公安局立案。
综上,请求翼城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翼城检察院对本案实行法律监督,对程虎雷犯罪集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尹红军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尊严和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