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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熔喷布不构成犯罪?

作者:百姓发布时间:2022-05-01 12:22

        熔喷布作为口罩生产的核心材料至关重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其中不乏个别厂商以不合格熔喷布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以致关系生命安全、防疫成败的口罩无法达标,对防疫物资的质量安全、国际商誉都造成了极度恶劣的影响。两高一部多次明令涉疫物资犯罪要从重处理,然而部分受害者的巨额经济损失仍难以获得弥补。

 

         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被立案逮捕,受害者索赔遥遥无期

        2020年5月2日,新石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石器公司)向深圳京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京科公司)支付全款3600万购买生产防护口罩所需的熔喷布,随后新石器公司发现所购熔喷布为不合格产品并要求退款遭拒,连未发货的2400万也不退款。新石器被迫以更高成本向其他公司采购,给新石器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新石器公司不得不将京科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单位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质量监督研究院检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定性意见为“我局认定涉案的熔喷布产品不具备生产KN95口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属用于生产KN95口罩的不合格原料”。侦查案卷显示,京科公司早在与新石器签订销售合同之前就知道口罩用熔喷布的检测标准、知道所产熔喷布不合格,京科公司法人代表口供承认使用“白云山”字号经营防疫物资、京科内部工作微信群显示京科公司企图伪造检测报告、通过不提交检测报告等方式隐瞒实情骗取新石器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交货过程中,京科公司明知熔喷布不合格,京科公司明知用自己的熔喷布自产KN95口罩也不合格,还采取将不合格的或未检的熔喷布全部贴上合格标签进行销售,甚至在其员工发现其中一批阻力太大请示是否发货还被京科公司安排交货。京科公司先后以新石器检测设备不准、所检物品被掉换、检测方法不对等多种理由辩解应对新石器的多次反馈。经办案单位侦查,京科公司的四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口罩用熔喷布标准的情况下,仍生产、销售伪劣熔喷布非法牟利,主观故意明显,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采取多级分账、变更股东等方式逃避打击。2020年10月23日,办案单位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京科公司四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天河检察院对该四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随后,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沙检察院下调检测标准再次送检仍然达不到合同约定;2021年10月14日,南沙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据新石器介绍,南沙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9日组织专家听证会,技术专家认定新石器与京科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明确,与社会通行标准一致;刑法专家认为检测标准符合刑法伪劣产品的检测标准,伪劣产品定性准确,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恶劣,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然而,京科公司涉案相关负责人及其辩护律师仍坚称不构成犯罪。

       据李军反映,南沙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18日向其转述,犯罪嫌疑人建议受害单位通过民事仲裁的方式进行索赔;而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显示犯罪嫌疑人早已采取多级分账将财产转移。“启信宝”查京科公司“财产线索”显示:2021年5月21日,京科公司将持有广州白云山维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从49%下降至0%。即使民事仲裁胜诉也无法通过强制执行追回损失。目前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至今已过一年之久,检察机关仍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司法公正不应是受害者一个人的战斗

       据李军反映,其依法向广州市检察院申请司法监督,回应均是“不属于本院管辖,属于南沙区检察院管辖”、“南沙检察院会在7日内对你释法说理。”截至发稿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仍未对本案依法起诉。2022年4月20日,李军在无奈之下向南沙区检察院提交《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知识以及对陈XX案情是否熟悉挑战申请书》,以期促进检察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加快推进案件进展。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有关案件的维权者、受害者不应是孤身一人,司法机关更应肩负起保障办案过程公平正义的责任,同时司法公正更应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对于事件进展情况媒体将持续关注。

     (李文、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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