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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邻水县-恶势力非法侵占民营企业合法土地及财产 伸 冤 求 助 信

作者:百姓发布时间:2022-03-28 14:50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真实身份、诚信及广大劳务名誉、保证陈述全部事实!

      我是四川省邻水县民营企业黄文森,我代表“邻水县西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特向领导反应杨云国在地方仗着家族势力非法霸占我公司农贸市场土地所有权纠纷一案,杨云国提供虚假证据,法院枉法判决,造成冤家错案应该纠正改判,还人间公平正义。中央两办“两高”数次发声,要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关乎民生民意的问题,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完善打击恶势力内幕全权交易、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暴力恐怖、扰乱社会、侵犯公民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恶势力人员杨云国长期勾结法院办案人员,一直在非法侵占我公司的合法土地及财产,我公司及黄文森是无辜受害方。后来历经5次审判,杨云国通过内外勾结,上下打点、虚构事实、巧施手段,最终造成法院的枉法裁决,带给我们民营企业的是严重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我们的合法土地及财产遭受严重不法侵吞。为此,我们民营企业及广大员工无比愤慨,在光天化日之下,杨云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和卑劣手段竟然能够得逞,就是因为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为谋私利不惜与杨云国内外勾结,不惜铤而走险不作为、乱作为,最终人为造成的冤假错案,坑害善良守法百姓。为此,我们特向各位关爱人民、民主监督的领导伸冤、求助,恳请各级领导为我们伸张正义,维护我们民营企业及广大员工所遭受的重大冤情的合法权益。
      一、重大冤情
      (一)原农资公司职工于2008年9月5日通过职工大会决定转让农贸市场空坝及附属房屋,2009年7月15日再次召开职工大会确认农贸市场整体转让,并与2009年7月22日在学府雅园强盛种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竞标会,会议上有23人竞标,在此次竞标会上黄文森、杨云国、黄建明三人合伙投标,但并未中标,合伙意向失败。
      (二)2009年8月16日,在竞标会结束后,杨周荣等职工代表向邻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原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收回市场空坝,并于2009年10月19日开庭。
      (三)2009年9月,因原中标人侯小斌,想用该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却发现该土地为划拨,而且县政府和85名职工都不同意,所以侯小斌与85名职工的转让事宜最后未成交。此后,85名职工便考虑到空坝四周都是内部职工的家属楼,为了内部职工的生活、环境等个方面的利益,决定只能85名职工内部转让,便找内部职工黄文森征求意见,要求黄文森购买该空坝,黄文森当时同意以130万元价格购买,并约定由黄文森先垫支、并包干与收回空坝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餐饮费等一切费用折价30万元。
      (四)2009年10月20日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农资公司职工与黄文森签订产权内部转让协议,内部转让协议达成后,便按照协议约定,2009年11月10日,黄文森同意支付原承租人简易农贸市场的设施设备折价款12万元,杨周荣等80人与谢邻等5人就该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2009)邻水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调解书,同时2009年11月13日黄文森向85名员工支付的转让金也支付完毕。
      (五)在黄文森已经买下市场的空坝后,杨云国得知黄文森购买了市场土地,前去黄文森家中请求合伙经营农贸市场,黄文森告诉杨云国:“此次转让是全体职工要求的内部职工转让,你不属于内部职工,不能参与,而且我已经买了,钱都付完了。”但黄文森想到自己与杨云国各在市场土地旁有一个库房,想如果将两库房打通,与旁边季树清开发的房屋底楼联通,农贸市场可扩大一倍,在这种情况下,黄文森同意了与杨云国合伙,共同打开库房,再购买季树清开发的空架房屋,扩大农贸市场,这样杨云国才可以参与,并于2009年11月14日收取杨云国30万元,2009年11月15日收取杨云国10万元。
     (六)2009年11月18日,原农资公司股东57人又提出反对转让农贸市场,又发生争议纠纷。57名职工于2010年1月11日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杨周荣、杨远辉、黄祥生、肖清成代表85名股东与黄文森于2009年10月20日签订的《产权内部转让协议》无效。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邻水民初字第209号判决书确认85名职工《产权内部转让协议》有效,农贸市场属黄文森个人所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七)因黄文森与杨云国口头协商,共同合伙扩大市场,所以黄文森找到季树清商量,季树清也同意按市场要求修建然后整体卖给黄文森和杨云国,黄文森、杨云国、季树清三方形成了共识,但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此后,黄文森、杨云国、季树清都去邻水县工商局咨询,得到县工商局认可及大力支持,并对农贸市场进行了规划。
      (八)双方达成口头后,便开始找相关部门申报扩建市场升级改造的项目,也找到邻水县建设局出具的相关图纸,各项手续都已经落实,黄文森也在独资改建自己所购的市场。当市场改建到后期的时候杨云国突然反悔,不同意将仓库拿出来改建,双方扩建市场的协议口头也就此作废,黄文森便同意退还杨云国的投资款,扩建农贸市场失败。杨云国反悔后,黄文森与2011年10月18日向邻水县工商局申请登记成立了邻水县西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独资),取得了市场营业执照,才开始正式营业。
     (九)黄文森成立公司后发现原土地资源证为划拨土地,所以黄文森找到相关部门根据安置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想要变更为出让土地,经过多个部门的证实材料、原85名职工上访等多种方法,从2011年11月开始,耗费了2年时间和大量的财力、人力最终得到邻水县政府等部门确认才在2013年1月25日,变更为出让,并办理了土地所有权证。
      (十)在2015年和2018年之间杨云国以找黄文森借款为由,约黄文森到茶楼谈话,表示资金紧张、生意不好做,仍然想入股邻水县西门农贸市场,希望当年的40万元可以算作入股资金,实际是通过谈话中的文字套路,偷录黄文森的语言漏洞,企图达到侵吞农贸市场财产的目的。经过多次谈话,同时也用借款为由,在32000的借条上暗动手脚,故意创造证据。
      二、法院判决中的重大错误
     (一)我黄文森与杨国云有两次口头合伙,法院混淆认定为一次。第一次黄文森、杨云国、黄建明合伙投标购买农贸市场。后因未中标,就散伙。后职工大会确定:农贸市场由内部职工购买。黄文森与职工代表协商后出资130万元购买农贸市场,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黄文森购买成功。黄文森买下农贸市场后,第二次杨云国来找黄文森口头协商,愿意拿40万和他自有产权的仓库来合伙,扩建农贸市场并参与经营。在市场改建过程中杨云国反悔,不愿拿仓库出来扩建,并要求退款。因此,双方扩建经营农贸市场的口头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杨云国要回了41万元(含利息)。
     (二)从录音可看出,杨云国只是想通过录音把该款变为合伙购买款。黄文森坚决否定,只承认可以让部分经营权给杨云国,并坚持所有权是不让的。杨云国想要录音产生的法律效果,并不是要租金或分红,而是误导法院认定是购买款!故意不提他本人不属于内部职工,不能参与购买农贸市场的原始事实。
    (三)法院根本不审查认定杨云国参与购买是没有资格,是非法无效的。县政府针对企业破产,为遣散安置下岗职工,给与了内部下岗职工很多优惠政策(如:减免出让金)。杨云国不是内部职工,不能享有政策性利益,杨云国因此不能参与购买。
     (四)2009年和2010年法院关于农贸市场权属纠纷的两次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两次诉讼后,黄文森办产权证、所有权证、营业执照,杨云国均知道,为什么不出来维权?!直到2019年后,杨云国才泡制录音来“维权”。如杨云国当时参与该诉讼,其虚假诉求,立即真相大白!还有,杨国云见黄文森把划拨土地办成了出让,杨国云就起了侵吞黄文森及我公司财产的狼子野心!
     (五)法院判决认为黄文森支付给杨云国的41万元是杨国云应得的收益,这是明显偏袒对方,完全不是事实。
     (六)法院两个有效判决,相互矛盾,在2010年判决书中确认属黄文森所有。2020年判决黄文森夫妇与杨云国共有。杨云国若认为被侵权,也应该申诉撤销2010年的原判决。法院不应该用2020年的新判决去推翻2010年的原判决。
      三、需要澄清的几个铁的事实
     (一)黄文森向杨云国出具的收条:“购买五四路市场”的具体含意,是指购买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扩建部分(杨的库房在内),因为2009年11月13日之前,黄文森购买市场已经完毕,职工的费用已结算清后。杨云国的第一笔出资是在2009年11月14日,所以黄文森不需要杨云国的40万元来购买农贸市场
     (二)因杨云国的反悔导致了黄文森购买的农贸市场和季树青的重大损失,黄文森为农贸市场扩建购买的建筑材料,至今仍然荒废在现场,季树青为农贸市场修建的门市未能卖出,时至今日该门面才改为住房低价出售。这个事实现场存在,法院视而不见!
     (三)黄文森是以130万元总价购买的农贸市场,其中88万是85名职工的转让费、12万元是原承租人的设施设备折价款、30万元是黄文森垫付的关于收回空坝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总价130万元,是出让方85名职工代表认可的,是经过人民法院2010年判决确认的,但是,法院故意只认杨国云提出的100万!
     (四)黄文森除支付130万元的购买款外,还为办理案涉土地划拨转出让的相关税费约10万元,有发票为证,但法院故意不予认可
     (五)审判过程中,一审法官黄文艺违规违法不将对方录音等证据交给我方,导致我方一年多的时间都不了解对方证据,一直不能对对方证据组织有效地答辩;终审法官罗乔军在现场调查时,甚至使用询问与笔录不一致的方法,诱导黄文森签字,更是在判决书上扭曲事实,如此枉法的偏帮对方。
     (六)杨云国的主要证据都是采用偷录或者诱骗的方式取得的,反观黄文森的证据都是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证书、票据、判决,是不可篡改的,这些证据法院都不采信,反而采信杨云国伪造的证据!
      四、我们的强烈诉求
      上述严重冤假错案对我们民营企业、对黄文森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但法院均未写入判决书。法院法官枉法裁决后,杨云国还通过恶势力犯罪的手段长期纠集家族黑恶势力,每日十余人到市场,采取极端方式严重影响农贸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秩序,给公司正常经营和我方人员精神造成极大的损失和伤害。
       为此,我们强烈诉求如下:
      (一)严厉查处杨云国用恶势力犯罪手段与法院办案人员内外勾结、坑害无辜百姓、严重侵害我们民营企业合法土地及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进行严惩。
      (二)立即归还被杨云国恶意侵占的我公司的合法土地及财产,并赔偿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我们恳请领导.浩然正气,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明察秋毫,秉公正断,惩恶扬善,无私清正,廉洁奉公。依法治国彰显公平正义,稳定团结,构建和谐。伟大复兴,圆梦中国!
          此致
               敬礼!
四川省邻水县西门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6日
   
      提供稿件人黄文森(携全体员工)以上所述、如不属实或有出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其他人无关。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等5位著名法学专家《法律意见书》
 
 
 
 
 
 
 
 

法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不保护祸国殃民的罪恶 
他们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径,给社会带来了不和谐、不稳定。在此,必须以示正听,用正义之声驳斥逆天谎言。
    
 
法院判决书部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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