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七十九条之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历经九年时间,草原上的建筑物“茁壮成长”扩展,生态植被环境陆续不断被破坏。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纵容违法,不履职,不追责,任其发展,为其撑起保护伞,破坏草原行数年不复发,损害牧民的权益。
来源:中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