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申请执行人韩伏香申请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山西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孙海旺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孙海旺)一案,因此执行一案涉及我们众多案外人的切身利益,我们依法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申请成立!立案至今已整整历时八年,八年期间,长治市中院就此异议申请,依法通知执行申请人韩伏香、被执行人孙海旺、多名案外异议申请人,前后分别召开了三次专案听证会,三次听证会所做出的结论高度一致,对韩伏香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予执行”。
该“执行一案”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需报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但令人遗憾不解的是,山西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某些办案人员采取“纸上谈兵”的形式,草率、盲目、武断,对长治中院分别三次报备,两次否定,两次做出了“恢复执行”的通知。对第三次的报备至今束之高阁、久拖不决。
八年抗战,中国人民能够彻底赶跑“小日本”,但八年多长治市中院对该案不能“尘埃落定”!其根本原因是山西省高院执行局某些办案法官违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利用“以上压下”的优势,对该案进行无辜百般刁难、阻挠,无期限“羁押”,导致该案八年不能决断啊!
八年期间,我们众多案外人的代表于2022年3月份,2022年6月份,两次以互联网形式,就此两次向冯军院长及丁毅局长进行反映,2022年10月份,又直接到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反映。但此案如今仍然“杳无音信”。
八年来,试问:对我们众多的案外人家庭及企业是多么漫长!多么艰难!
八年来,试问:拖垮了我们多少家庭?拖垮了多少企业?我们众多的案外人又如何生存?
试问:人生能有几个八年?省高院执行局的相关办案法官还要准备对此案阻挠、变相“羁押”到何时?给我们众多案外人带来无法估量的重大经济损失谁来“买单”?
尊敬的冯军院长!尊敬的丁毅局长!
我们众多案外人在此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只好第三次向二位领导致信,第三次阐明强调,我们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以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不予执行”的决定是绝对公平公正的。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举行召开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执行申请人韩伏香、被执行人孙海旺,以及各自聘请的律师代理人三方参加的三次听证会,反复论证了一个铁的事实。韩伏香从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4月18日,不到四年时间,前后九次合计出借给孙海旺6330万元,但截止2014年,孙海旺已累计实际偿还了韩伏香8千多万元。韩伏香不仅收回了6330万元的出借款,而且还获利高达近2千万元啊!
但韩伏香于2015年,又以此为由,凭空起巨浪,申请仲裁主张孙海旺再归还他一亿零九百万元,韩伏香的申请主张纯属“虚假诉讼”!这是其一。
其二,韩伏香与孙海旺之间的借贷资金往来,三次听证会,三方通过三次反复举证、质证、论证,(双方的财务记录,银行转账流水,以及从公安机关调取的卷宗)充分证明:上述情况无可非议!“长治市仲裁委的调解书”孙海旺再支付韩伏香一亿零九百万元,此一亿零九百万元纯属“空穴来风”!韩伏香及其聘请的律师代理人在三次听证会上对此均无言以对!讲不出任何事实与理由,关于这一亿零九百万元的相关证据更是无从谈起!
其三,被执行人孙海旺在三次听证会上均反复强调,这一亿零九百万元的仲裁调解完全是在韩伏香的“欺骗诱惑”下进行的,根本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现。三次听证会上孙海旺三次反复强调、否定“长治市仲裁委的调解书”的这一亿零九百万元,这一亿零九百万元纯属虚构!根本不是事实!韩伏香及其代理人在三次听证会上对此均无言以对!
其四,长治市中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三次听证会,三次专委会、三次审委会,三三九次,也就是对韩伏香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也就是所谓的“长治市仲裁委调解书”加以否定,做出“不予执行”的决定。是通过九次程序反复论证、反复研判、反复审核下做出的!
令人震惊不解的是,山西省高院执行局某些办案法官仅以通过“研究”,就将长治市中院通过次次严谨、慎重、认真负责所做出的三次“不予执行”的报备,竟两次“擅用省高院的公权力”加以否定。对第三次“不予执行”的报备至今仍“束之高阁”!省高院办理此案的法官,究竟是不懂办案业务?还是有其他说不清、道不明的因素存在?其中“猫腻”究竟何在? 二、我们众多案外申请人,通过在社会中调查了解,韩伏香从长治市物资局一个普通职工出身,并无任何产业,均靠高利放贷谋取不义之财,暴富到现今的腰缠万贯,几亿身价。韩伏香每与借款人签订所有合同、协议时,均有一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通过长治市仲裁委进行仲裁”,韩伏香的次次仲裁申请均能如愿以偿、次次胜诉。看来长治市仲裁委真的成了韩伏香非法放贷、谋取暴利合法化的“摇篮”!
另外,又了解掌握到韩伏香人品之差,行为之劣,手段之毒,每遇要害关键事宜与人通话、接触,均要录音、摄像。
尊敬的冯军院长!尊敬的丁毅局长!
我们坚信二位领导对我们这第三次公开信,一定会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贵院如对长治市中院第三次“不予执行”的报备还有疑虑,我们众多案外申请人强烈请求贵院,如同长治市中院一样,由省高院组织举行案外申请人、执行人韩伏香、被执行人孙海旺三方均参加的听证会,用事实与证据来证明一切。我们坚信:事实证据胜于雄辩!
山西省高院已对长治市中院做出的“不予执行”的决定进行了两次否定。俗语道:只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我们相信第三次“否定”再也不可能在山西省高院出现,同时,我们也坚信,在二位领导的关注与重视下,贵院对长治市中院做出的第三次“不予执行”的报备所做出的“决定”,一定要经得起事实、证据、法律、时间的考验!以便确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社会、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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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