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王锡锌认为,国家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征收了大量土地,拆迁了大量房屋,因工作不力而引发的一些恶性事件,尤其是一些影响比较大的自焚事件、杀人事件等,曾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针对拆迁领域发生的多起恶性事件,国务院办公厅在2010年就发出《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要求,对于媒体报道的采用野蛮手段逼迫拆迁,采取株连式拆迁或突击拆迁、违法强拆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如果地方党政领导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拆迁征地造成了恶劣影响等严重后果的,相关党政领导将被追究责任。
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从“野蛮拆迁”到“暴力反抗”,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下发有关拆迁的各种通知、公告等文件上严明禁止地方政府强拆行为,但仍有个别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在进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无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妄自尊大、肆意妄为,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给政府的脸上抹黑。
本报近日收到一份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河南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地方领导未与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带领多人强拆其房产,导致其心脏病发、辛苦大半辈子经营的家业被埋在废墟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反映人张振,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构村三组村民,身份证号410305195209260514,现年69岁。其本人反映:1992年经政府部门批准,其于下沟村三组涧河边建厂房一座,并依法取得该处不动产产权证书。2020年洛阳政府开展涧河治理工程,涧河沿线建筑需要进行拆除,红山乡政府领导干部于2019年12月底,逼迫其和下沟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大致内容如下:因治理工程需要,涧河沿线建筑需进行拆除,补偿款则需等到将来下沟村被占用开发后,将卖地所得款项对居民进行补偿。张振认为此补偿协议严重违背国家发布的、关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未与村委会签定协议,事后乡政府及村委会领导也未再就协议内容与其本人进行任何协商,直至3月3日,乡政府张贴公告:通知沿线居民须于3月4日一3月7日自行清空并拆除厂房,若不按时腾空拆除将被强制拆除。在此期间,其本人也未接到任何协商补偿问题的通知。3月8日早,红山乡党委书记吴彦军、副书记周长虹、下海村党委书记尤宏亮三位领导以带领城管大队约四十多人,以违规建筑的名义,对本人的厂房进行强制拆除。本人因向前与执法人员理论,被不由分说便拖至路边进行人身限制,因本人受刺微导致心脏病发被送至医院,期间没有一名领导干部问询本人病情。之后报警求助,民警出警后拒绝受理此事。 至此,本人辛苦大半辈子经营的家业顷刻变为废墟,厂房里的许多财物也被压在下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涧河治理本属一项惠民利民的绿色工程,但当地领导干部的强拆行为,却让没有得到合理补偿的被拆迁人感到寒心。张振反映说,现正是疫情严控阶段,家家户户居家隔高,日常生活都难以保障,再加上交通管制,(先不说是否签订补偿协议的事),这个时候让自己去哪里找人找车、自行清空并拆除厂房啊?可是当地领导却能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利用职权,轻松通过防疫关卡,调进大型机械、带领拆迁队伍,进行暴力强拆。张振哭诉,这些践踏法律、毫无规则意识的人,根本不配做党员干部。反映人张振说,以上反映句句是实,如有不实,其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参与政府征用土地的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好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上级部门应严厉查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害群之马。严格执行国家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将当地百姓的补偿到位,不要引发恶性事件,避免制造拆迁的“火药桶”。
中国城乡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拆迁年度报告》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2010年9.10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三人被烧成重伤,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副县长李敏军、县房管局局长李小煌、建设局局长范剑华均被免职,县公安局副局长黄健被诫勉谈话; 2015年陕西西安一被拆迁户寻仇六年,当街砍死拆迁负责人;2016年河南郑州范华培因拆迁事件持刀扎死3人、扎伤一人,其中一名死者为负责拆迁工作的副主任。
由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在中国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应避免制造拆迁的“火药桶”.地方政府从决定到执行,各个环节和程序应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不被损害,拆迁的目的真真正正是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地方政府在处理拆迁纠纷时要时刻省察: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考虑是否周到,是否为其提供了公平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为拆迁注入法治文明的基因,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
实名反映人:张振
身份证号410305195209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