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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家源公司法人伙同媒体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抹黑受害人

作者:法治在线.中国发布时间:2021-04-09 10:53

  ——利用报道扰乱司法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反被抹黑,法制社会互联网上就能为所欲为?
      近日,一篇名为《河南安阳一房产企业疑遭“碰瓷式”维权,一审判决被质疑》的文章在媒体上进行转载,引发关注。
      依法签订联合开发合同
     2010年12月23日杨智庆、崔士路、张保丰、彭向普四人用家源地产公司名义合作项目(家源公司本身没钱,杨智庆是法人),并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联合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四人以资金入股为合作方式,约定计划投资1000万,甲方杨智庆出资520万占股52%,乙方崔士路出资160万占股16%,丙方张保丰出资160万占股16%,丁方彭向普出资160万占股16%,并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25元留做家源地产管理费。2010年12月28日家源公司与广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合同书》一起开发滑县地产。
      崔士路促成联合开发,杨智庆等人协议8套房抵200万居间费
     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崔士路居间介绍家源公司与广通公司合作,约定广通公司用65亩土地作为入股资本,当时一亩地市值80万,经崔士路从中介绍以最低价每亩22万元的价格作为项目成本投资,由于崔士路跟广通公司的法人李瑞平及父亲李光文是朋友关系,曾经多次帮助过其,为了报恩才以22万的价格投资该项目,期间都是崔士路协调此事,所有人都同意并出具了协议,并同意给中间人崔士路200万居间费,杨智庆没钱给这200万,答应给8套房抵顶,并以家源公司的名义在工地还没有开始盖房的时候出具了认筹手续,崔士路至今也未得到房子。
      2018年公司盈利后杨智庆违法抵赖想拿借款抵退股金一审败诉
     家源公司(有杨智庆、崔士路、张保丰、彭向普四人)与广通公司合作开始运营。2014年广通公司退出、2016年7月彭向普退出,该项目在2017年家源公司有崔士路、张保丰、杨智庆三人继续合资合作,2018年8月左右该项目基本完工并盈利丰厚,崔士路、张保丰要求杨智庆公开家源公司的账目并要求分配利润,杨智庆利用法人的优势不但不公开账目也不给分配利润,找各种借口抵赖,无奈崔士路、张保丰诉至法院,庭审中杨智庆在答辩意见中称崔士路、张保丰都退股了,并给了其退股费用,但又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退股协议,均不能证明二人退股的事实。对此张保丰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显示张保丰与杨智庆之间虽有个人借款、还款往来,但也并非杨智庆主张的张宝丰退股了,跟家源公司不具有关联性,(借条证据显示2011年3月24日张保丰向杨智庆个人借款110万元,转账记录显示2011年张保丰转账还款共61.53万),是个人借款、还款,并非杨智庆主张的张宝丰退股了。以上证据充分说明了杨智庆在答辩意见中称张保丰退股了不合常理,推理逻辑关系错误。个人借款又很快还款不可能是退股本金,如果要退股的话也不需要打借条和还款,杨智庆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出具了公正公平的裁判结果,崔士路、张保丰胜诉。
法院依法判决崔、张重审胜诉,杨智庆独吞梦破被激怒
      家源公司的收益核算总利润6756.5282万整,依法应当支付给崔士路、张保丰共2482.0890万元整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家源公司成立初期该公司没有资金,都是合伙投的资金,崔士路、张保丰诉至法院要求家源公司公开账目分配利润,家源公司拒不配合一审法院调查,一审法院向房管局调查取证,核算总利润为15892.4198万元(大约1.59亿),按照投资比例分配给杨智庆(投资520万占股)52%,崔士路、张保丰(各投资160万)占32%,应当分配给崔士路、张保丰共5085.5743万元整,因为二人在诉求中仅请求了2500万元整,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2500万元。发回重审后,新合议庭按照家源公司自己提供的账目数据,总利润为6756.5282万元,判决结果让家源公司支付给崔士路、张保丰(占32%)利润及本金共2482.0890万元整,金额比一审少了很多,崔士路、张保丰重审又胜诉。
      一审法院按照证据做出的合法判决,家源公司仍然不服,在庭审中法人杨智庆所称后期都是自己投的资,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实后期杨智庆并没有投资,也不需要投资,初期共同投资1000万并把土地过户到家源公司名下,家源公司通过土地贷款、房屋预售、建筑商交纳保证金及垫资等根本不需要再出资,法院判决结果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杨智庆企图昭然若揭,伙同记者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抹黑受害人
      在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杨智庆伙同媒体人公然违规挑战司法权威,企图借媒体舆论干涉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从而达到扭转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其最终目的是要独自侵吞家源公司的利润。
     受害人提供的资料参考:
     1、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2日,根据(2020)豫0526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对安阳市家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家源公司)有合伙人张宝丰(张保丰)、崔士路、杨智庆三人,其中杨智庆是公司法人。因公司合资、合作开发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崔士路、张宝丰诉求家源公司支付投资款及盈余利润2500万元,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18)豫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崔士路、张保丰胜诉。
     2、家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豫民终2150号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重审期间滑县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2020)豫0526民初5840号判决书,依然是原告崔士路、张保丰胜诉。
    3、家源公司法人杨智庆为达到自己独吞家源公司利润的目的,再次提起了上诉,期间伙同媒体人试图颠倒黑白,制造舆论抹黑受害者,公然挑衅司法干扰司法公正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企图,安阳市中级法院2021年2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还没有下达判决书,该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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