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前,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安五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受理并进入司法程序流程。但是案件中隐藏的涉及金额高达2.3亿元的“套路贷”事件以及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情节骇人听闻,债权人目前已向检察院、政法委、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监督和立案调查。一些法制媒体记者正对有关责任人和委托担任司法认证的法学专家进行深度走访、调查。
2.3亿贷款从何而来?
据相关当事人和部分受委托担任此案司法认证的法学专家介绍,本案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托公司 ”)一系列“套路贷”行为产生,中诚信托公司试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其意图非法占有磐安五洲公司巨额资产的目的。整体案件经过如下:
2013年11月,中诚信托公司找到磐安五洲公司,明确告知中诚信托公司可以给予磐安五洲公司开发土地的土地款55%左右的贷款。经中诚信托公司安排,2013年12月2日,磐安五洲公司与杭州兰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兰亭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杭州兰亭公司为磐安五洲公司拥有的磐安县新兴街02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引荐中诚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贷款两年的居间服务费为总金额的2%计460万元。中诚信托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经过沟通后达成共识,以磐安县新兴街2号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方式贷款2.3亿元(该土地出让价约4.3亿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合同年利率为13%。 2014年1月中旬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等一系列合同。2014年1月20日,中诚信托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订立《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磐安五洲公司聘请中诚信托公司提供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服务内容涵盖宏观经济政策咨询、房地产行 业研究咨询、财务管理咨询、融资顾问咨询等。合同同时约定了顾问期限、顾问费金额及支付时间。后双方又订立两份《财务顾问协议书补充协议》,对顾问期限、顾问费及支付条款进行了修改,合同明确顾问期限自2014年1月1 日至2016年9 月30日。磐安五洲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920万元,于2014年12月4日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302万元。2014年5月初,中诚信托公司以2.3亿元贷款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为由,通知磐安五洲公司称需要变更贷款。要求磐安五洲公司向上海道诚一期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道诚”)贷款2.3亿元,同时要求该贷款用于归还中诚信托公司。
因当时磐安五洲公司项目处在施工关键期,已贷的款项也已用了大半,没有资金归还贷款。为此经中诚信托公司介绍,与上海道诚签署了贷款合同。2014年6月4日,“上海道诚”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方庄支行”)给磐安五洲公司发放贷款2.3亿元。2014年6月5日磐安五洲公司归还了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本息。在该贷款变更过程中,中诚信托公司要求磐安五洲公司支付250万元的额外费用,称是给“上海道诚”的费用。
2015年初,全国房地产市场渐入下行通道,磐安五洲公司销售不理想。大环境造就的市场客观原因,加上中诚信托公司的监管过位,导致项目逐渐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6月30日,光大银行方庄支行以磐安五洲公司没有在2015年6月20日支付利息为由,发出了贷款立即到期通知函,要求磐安五洲公司在收到通知函起三日内归还其全部贷款本息。2015年6月9日,杭州兰亭公司以磐安五洲公司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由,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杭仲(金)裁字第00084号裁决书,裁决磐安五洲公司支付杭州兰亭公司179.4万元融资服务费。2015年9月8日,因磐安五洲公司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经“上海道诚”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圆执字第0106号执行证书,“上海道诚”依据此执行证书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磐安五洲公司、陈东升的银行存款2.3亿元或等值财产。同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磐安县国土资源局、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发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3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磐安五洲公司名下位于新兴街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21 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该案件执行过程磐安县人民政府、磐安县人民法院、磐安五洲公司多次和中诚信托公司协商归还“上海道诚”贷款人民币2.3亿元的事项。2016年7月20日,“上海道诚”以未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磐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对磐安五洲公司进行重整。磐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待磐安五洲公司房产销售后,即有清偿“上海道诚”债务的能力,故尚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浙0727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上海诚”不服此裁定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海道诚不服此裁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省民申8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道诚的再审申请。
2017年1月3日,中诚信托公司以磐安五洲公司未能支付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磐安五洲公司支付剩余的财务顾问费用及滞纳金2543.75万元。磐安五洲公司以中诚信托公司未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由提出反诉,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9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2018年9月10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上海道诚”的申请,出具(2016)浙0727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新兴街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进行续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同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向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发出(2016)浙0727执1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年3月21日,中诚信托公司以叶勇的名义向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磐安五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东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9年4月19日,磐安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6日,磐安县公安局出具起诉意见书称:“陈东升明知司法机关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开发的部分房产进行查封,仍将部分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的钥匙交付给部分债权人,涉及房产17余套,价值1780多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19年3月21日,中诚信托公司以叶勇的名义向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磐安五洲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东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2019年4月19日,磐安县公安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16日,磐安县公安局出具起诉意见书称:“陈东升明知司法机关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下开发的部分房产进行查封,仍将部分处于查封状态的房产的钥匙交付给部分债权人,涉及房产17余套,价值1780多万,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19年12月16日,磐安县公安局出具《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告知陈东升将本案移送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23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157号不起诉决定书。
“套路贷”如何甄别?
近年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犯罪行为逐步专业化、套路化,被害人往往不能正确地甄别合法的民间借贷和违法的套路贷之间的关系,不能正确维权。本案有三大情节可明确认定磐安五洲公司为“套路贷”受害者无疑。
第一情节:2.3亿元贷款人硬性转移和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及相关服务费的确认。
从这笔贷款发放过程来看,中诚信托公司的有关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首先、中诚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时,明知磐安五洲公司尚未取得建筑二级资质。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2008〕265号)第一条规定:“严禁向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严禁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申请信托公司贷款(包括以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的间接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不低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5%(经济适用房除外)。”中诚信托公司在前期进行尽职调查期间,明知磐安五洲公司没有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发放贷款,之后又通知磐安五洲公司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磐安五洲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诚信托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其次、中诚信托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磐安五洲公司的财物,涉嫌“套路贷”犯罪。具体表现如下:
①中诚信托公司以收取财务顾问费、居间服务费形式变相收取利息。中诚信托公司先是违法发放贷款2 . 3亿元。又假借借贷之名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收取财务顾问费1222万元。 2014年6月5日,磐安五洲公司归还了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本息,2015年12月18日,中诚信托公司仍向磐安五洲公司发送《财务顾问付款通知书》追要财务顾问费。2017年1月3日,中诚信托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剩余财务顾问费及滞纳金2543.75万元。实际上,双方并不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系中诚信托公司以收取财务顾问费形式变相收取利息,利息已高达年息16%左右。
②经中诚信托公司安排,2013年12月2日,碧安五洲公司与杭州兰亭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由杭州兰亭公司为磐安五洲公司拥有的磐安县新兴街02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引荐中诚信托公司作为融资方,每年按照融资额的1%支付融资中介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于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全部贷款,甲方不需要支付第二年度的服务费”。2014年8月23日、2015年4月13日磐安五洲公司分别支付600000元、1236738元,合计1836738元。实际上,中诚信托公司、杭州兰亭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合同后,从未履行合同义务。其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索要财务顾问费、居间服务费,均系中诚信托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
第二情节:中诚信托公司是“上海道诚”的实际控制人,“上海道诚”的“套路贷”行为均由中诚信托公司操控。
中诚信托公司明知磐安五洲公司不具备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而发放贷款,后以贷款不符合政策为由,要求变更贷款主体为上海道诚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2.3亿元用于磐安五洲公司的专项项目。2014年6月4日贷款到账后,磐安五洲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即归还了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本息,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磐安五洲公司的专项项目,导致磐安五洲公司无力支付上海道诚的巨额利息。2015年9月18日,“上海道诚”以磐安五洲公司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为由申请公证,要求磐安五洲公司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及利息, 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公证债权文书,试图以合法的法律基础掩盖其恶意制造磐安五洲公司一系列违约的目的。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中诚信托公司是上海道诚的股东,持股99.9%。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 仲(金)裁字第00084号裁决书仲裁庭意见,已认定“上海道诚”提供给磐安五洲公司的2.3亿元仍由中诚信托公司监管, 磐安五洲公司的对外支付及使用公司印章需经中诚信托公司同意,中诚信托公司是“上海道诚”提供给磐安五洲公司融资资金的实际控制人,“上海道诚”的行为均由中诚信托公司安排操控,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合法形式掩盖其意图侵占磐安五洲公司全部资产的目的。
第三情节:中诚信托公司通过诉讼阻碍磐安五洲公司还款,逼迫其破产。
①2015年10月26日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已发布《中共磐安县委办公室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五洲御园” 房产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的通知》成立政府协调小组,磐安五洲公司的项目可在政府协调扶持下正常运营销售,但“上海道诚”仍申请法院执行。2015年9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磐安五洲公司、陈东升的银行存款2.3亿元或等值财产,查封期限三年。2018年9月10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27执1291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新兴街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进行续封。磐安五洲公司与中诚信托公司债务本金2.3亿元,实际已严重超标查封磐安五洲公司17亿元资产,导致磬安五洲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回笼资金,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归还上海道诚的债务。
②2016年7月20日,“上海道诚”以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磐安五洲公司重整。2018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磐安五洲公司的建设、经营和资产情况随时在发生变化,依据磐安五洲公司的综合情况,其不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作出(2017)浙民申8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海道诚的再审申请。中诚信托公司明知磐安五洲公司的资产远大于债务,在政府协调下项目可正常施工销售,仍恶意查封其资产,通过诉讼逼迫其破产重整,中诚信托公司的一系列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
③中诚信托公司恶意制造磐安五洲公司违约。根据(2016)浙0727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破终2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省民申866号民事裁定书可知,在政府的帮扶下,通过复工、销售等方式可以逐步盘活现有资产。中诚信托公司却多次发函通知“五洲御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商浙江锦业建设有限公司停工,阻止磐安五洲公司以房抵工程款方式完成项目。磐安五洲公司已通过销售房产回笼部分资金并归还上海道诚本金6000万元。中诚信托公司为阻止磐安五洲公司卖房还债正常履行合同,多次发函阻止银行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导致磐安五洲公司无法正常销售回笼资金。因磐安五洲公司在法院查封前以房抵债部分房产,中诚信托公司向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恶意举报其法人陈东升非法处置查封财产。
④2021 年3月23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157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东升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中诚信托公司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破产重整申请后,仍然到各部门反映信访,干扰磐安五洲公司项目续建,通过发函等形式阻碍磐安县农业银行、磐安县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从2018年开始就停止为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业务,阻碍磐安五洲公司正常销售。中诚信托公司系恶意制造磐安五洲公司违约,意图吞并磐安五洲公司的全部资产,再次印证中诚信托公司涉嫌“套路贷”犯罪。
综上所述,中诚信托公司假借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磐安五洲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居间服务费的形式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在还款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逼迫其破产,并借助诉讼、公证、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馨安五洲公司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17号)关于“套路贷”的规定,中诚信托公司涉嫌“套路贷”犯罪。
虚假诉讼所图为何?
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但在司法实务中究竟如何认定属于虚假诉讼?实务中又有哪些典型情形?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下面,就磐安五洲公司的相关遭遇,我们逐一分析说明。
首先、中诚信托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系变相收取利息,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诚信托公司也从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虚构纠纷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1、 生效判决已认定中诚信托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2017年11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95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巳生效,该判决书已认定中诚信托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财务顾问协议书》的合同义务,向磐安五洲公司提供了咨询、顾问、提出意见的服务。
②《财务顾问协议书》服务内容实质上无法履行。
《财务顾问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涵盖宏观经济政策咨询、房地产行业研究咨询、财务管理咨询、融资顾问咨询等,提供服务方式为提交书面文件(含电传、信件)和口头答复(面谈、电话)等两种方式。其约定的服务内容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服务内容,顾问费金额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中诚信托公司也从未通过电话、邮件等其他任何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③中诚信托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不存在真实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系以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形式变相收取利息。
④从磐安五洲公司遭受的财产损失和利益纠纷来看,已经严重破坏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导致最终破产清算的凄惨结局。
磐安五洲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920万元,于2014年12月4日向中诚信托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302万元,变相支付利息1222万元,严重损害磐安五洲公司的利益。2014年6月5日,磐安五洲公司归还了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本息,2015年12月18日,中诚信托公司仍向磐安五洲公司发送《财务顾问付款通知书》追要财务顾问费。2017年1月3日,中诚信托公司以磐安五洲公司未支付财务顾问费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2543.75元,系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在庭审中虚假陈述主张已实际履行《财务顾问协议书》合同义务,涉嫌虚假诉讼。
根据中诚信托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17年1月1 8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 民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磐安五洲公司3204.59万元。中诚信托公司超额申请查封磐安五洲公司的资产,严重影响磐安五洲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诚信托公司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书》系以收取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掩盖其变相收取利息的违法目的,与磐安五洲公司并不具有真实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诚信托公司虚构民事纠纷,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假陈述,恶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磐安五洲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何规避屡禁不止的经济诈骗?
综上所述,“上海道诚”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已约定专款专用,依据此合同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上海道诚”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①上海道诚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基于此合同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与实际情况不符系虚假。
2014年5月21日,上海道诚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的道诚一期2014年02号借第01号《委托贷款合同》,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贷款人民币2.3亿元给磐安五洲公司。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给借款人只能用于五洲御园及磐安购物广场项目”。同时,为保证磐安五洲公司顺利还款,设置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多重担保,经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实际上,2.3亿元贷款并没有用于磐安五洲公司的专项项目。 2014年6月4日贷款到账后,磐安五洲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即归还了中诚信托公司的全部本息。2015年9月18日,因磐安五洲公司未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经上海道诚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圆执字第0106号执行证书,上海道诚与磐安五洲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此合同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系虚假。
②“上海道诚”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基于捏造的事实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予以执行。
“上海道诚”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2015)京方圆执字第0106号执行证书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30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磐安五洲公司、陈东升的银行存款2.3 亿元或等值财产。同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向磐安县国土资源局、磐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发出(2015)浙金执民字第30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磐安五洲公司名下位于新兴街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由磐安县人民法院执行。2018年9月10日,浙江省馨安县人民法院根据上海道诚的申请,出具(2016)浙0727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新兴街2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有地上建筑物进行续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同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向碧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发出(2016)浙0727执12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上海道诚”明知贷款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用于磐安五洲公司专项项目,已全部归还中诚信托公司,仍申请公证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此虚假公证债权文书,涉嫌虚假诉讼罪。
③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中诚信托公司是上海道诚的股东,持股99.9%。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金)裁字第00084号裁决书仲裁庭意见,已认定上海道诚提供给磐安五洲公司的2.3亿元仍由中诚信托公司监管,磐安五洲公司的对外支付及使用公司印章需经中诚信托公司同意,中诚信托公司是“上海道诚”提供给磐安五洲公司融资资金的实际控制人。“上海道诚”与中诚信托公司恶意串通,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所做的公证债权文书,涉嫌虚假诉讼罪共犯。
中诚信托公司在发放贷款时,经过了规范的审批流程,却恶意通知磐安五洲公司变更贷款主体。期间,借磐安五洲公司急需用钱的时机,中诚信托公司与“上海道诚”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求磐安五洲公司支付250万元的“通道费”,非法占有磐安五洲公司的财物,涉嫌诈骗罪共犯。
综上所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2015)京方圆执字第0 106号执行证书系虚假,上海道诚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所作的公证债权文书,中诚信托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了磐安五洲公司的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202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虚假诉讼的规定,中诚信托公司与“上海道诚”恶意串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共犯。虚假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它骗取的是法院的法律文书,实际上是以司法机关为欺骗对象而实施的欺诈,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国家法益。虚假诉讼案件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是全方位的、辐射性的。
结语:“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以高质量司法工作实现“两个维护”的时代要求。司法部门一定要针对那些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经济犯罪现象进行严厉打击,让“套路贷”在司法照妖镜下无所遁形。
据此,我们二十四名受害人联名向上级领导反映、举报,希望得到上级有关领导高度关注与重视。
附:24名反映举报人的签名。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