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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村民实名控告江苏省三级法院枉法裁判 无锡市检察院监督不作为

作者:百姓发布时间:2021-07-19 23:48

       控告人:许伟清,男,1975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503056918,  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春潮花园二区168号601室

       被控告人:无锡市梁溪人民法院法官:陆杰、孙佳蓓、陈京南、邓敏、袁家琳、张秀英、倪如倩、徐滢、

       被控告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朝华、孙海军、孙晧、彭国顺、何薇、卢文兵、张学雁、马云、

      被控告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葛晓燕、汤立双、顾洪清、臧静、赵黎、吴晓玲、刘建功、朱丽、张伟

      被控告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一刚、曹雪青、郭莹华

      被控告人:无锡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媛、兰易、邓岩

      事由经过:

      许伟清为华光村村民,2017年1月16日许伟清向华光股份合作社申请要求公开1996年至2013年度原华光村以下村务信息之一:华光村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支出、村级债权债务情况、村级收益及其分配情况、村级集体资产处置情况等信息。许伟清也同时向旺庄街道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旺庄街道作出的锡新旺信复字〔2016〕16号政府信息答复中明确了许伟清申请公开的以上信息应该向华光股份合作社要求公开。另〔2017〕锡新吴复1号复议决定书中也明确了原华光村相应财务资料已由华光股份合作社接收和保管。但2017年1月23日华光股份合作社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许伟清对此不服。分别向新吴区旺庄街道、主管部门新吴区农经水利局、新吴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但新吴区旺庄街道、新吴区农经水利局、新吴区人民政府却都无权纠正华光股份合作社(华光村)的错误行为。许伟清认为,华光股份合作社拒绝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侵犯了许伟清作为华光村村民依法应当享有知情权的正当权益。而新吴区旺庄街道、新吴区农经水利局、新吴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损害了许伟清的合法权益。为此,许伟清对华光股份合作社要求公开原华光村村务信息提起了行政、民事诉讼,要求新吴区旺庄街道、新吴区农经水利局、新吴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提起了行政诉讼:

      对于华光股份合作社的行政诉讼案卷为: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行初187号行政裁定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行终304号行政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295号行政裁定书、无锡市检察院锡检民(行)监〔2020〕3202000004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对于华光股份合作社的民事诉讼案卷为:新吴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4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苏02民终1326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新吴区旺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诉讼案卷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行初75号行政裁定书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行终295号行政裁定书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申1307号行政裁定书。无锡市检察院锡检民(行)监〔2019〕3202000019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对于新吴区农经水利局的行政诉讼案卷为: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行初89号行政裁定书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行终358号行政裁定书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院(2020)苏行申2259号行政裁定书。

      对于新吴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卷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终1081号行政裁定书,

      综合上述诉讼都被法院以各种理由驳回,导致村集体组织不受任何单位、部门监管,村民也不享有知情权。本人认为江苏省三级法院如此对抗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践踏国家法律、不讲事实、有法不依、枉法裁定,无锡市检察院也是监督法院不作为形同虚设,上述法官、检察官曾都是学之骄子,法学专家,拿着国家的俸禄、人民的血汗钱,不思百姓之苦,不为国家排忧解难,反而制造社会矛盾,更玷污了头顶庄严的国徽。希望中央政法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能够对此进行监督查办。

       此致

       中央政法委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控告人:许伟清

                  2021年3月17日

       附控告证据清单:

       一、(2017)苏0213行初187号行政裁定书、(2017)苏02行终304号行政裁定书、(2019)苏行申295号行政裁定书、锡检民(行)监〔2020〕32020000040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二、(2018)苏0214民初1034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苏02民终1326号民事裁定书    

       三、(2017)苏0213行初75号行政裁定书、(2017)苏02行终295号行政裁定书、(2018)苏行申1307号行政裁定书、锡检民(行)监〔2019〕3202000019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四、(2018)苏0213行初89号行政裁定书和(2018)苏02行终358号行政裁定书                 

       五、(2018)苏02行初118号行政裁定书 和(2019)苏行终1081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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